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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省人事厅关于受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07 生效日期: 2004-09-07
发布部门: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人事厅
发布文号: 粤建管字[2004]133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人事局,省直及驻粤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04]85号)和省人事厅、建设厅《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4]98号)的要求,现将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的学历和职业年限、程序、材料以及时间安排等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人员的学历和职业年限条件按建设部建市[2004]85号的规定执行。

  二、申报考核认定程序
  (一)地级以上市凡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可经所在企业审查同意后,统一以企业为单位向所在工商注册地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会同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送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见粤人发[2004]98号文的附件3)。
  省直、省管企业的申报人员材料,直接由企业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级以上市和省直、省管企业推荐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定人员名单,报送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查。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专业的业绩材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交通厅、水利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审查。
  (四)领导小组对经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由省人事厅、建设厅在广东人事、建设信息网上进行公示,网址:广东省人事厅www.gdrst.gov.cn,广东建设信息网:www.gdcic.net,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省人事厅核准发证,同时上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按粤人发[2004]98号文有关规定提供。
  (二)各地级以上市统一报送的材料应提供地级及以上市人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签发的推荐意见函。
  (三)《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附件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附件3),及上述两表用Excel格式制作的软盘。上述两表每页均需加盖地级以上市人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确认有效。
  (四)《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建市[2004]85号附件2)一式两份。
  (五)申报人的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其中《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独立装订,其余的材料装订成册,并将每人的申报材料分别装袋每人一袋报送。
  (六)《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及考核认定的相关其他问题可在“中国建造师网”中查询、下载。

  四、申报时间
  为确保受理申报材料快捷、有序进行,采用分地区分时段接收申报。
  第一阶段:9月13日至9月17日,受理深圳、东莞、惠州、河源、汕尾、汕头、揭阳、潮州、梅州、佛山等10个市的申报材料;
  第二阶段:9月20日至9月24日,受理广州、湛江、茂名、江门、阳江、肇庆、清远、韶关、云浮、珠海、中山等11个市以及省直、省管企业的申报材料。

  五、材料报送地点
  广州市越华路116号煤炭大楼10楼。

  六、建造师执业资格信息化管理的要求
  为实现信息化管理,各级施工企业应在今年9月1日前加入广东建设信息网,并在该信息网上建立本企业的专用网页。通过考核认定以及考试合格的建造师,将录入各企业的专用网页,并由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信息化管理。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人事厅
二○○四年九月七日
附:建设部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04]85号)
建市[2004]8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日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制定本意见。
  一、考核认定条件
  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
  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建筑业企业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培训证书,现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经理,并同时具备下列(一)和(二)中的各一项条件,或者具备(三)中的两项条件。
  (一)学历和职业年限
  1.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3年。
  2.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项目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8年。
  3.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0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3年。
  (二)业绩
  1.主持完成中型工程(附件1,下同)工程总承包1项。
  2.主持完成大型工程(大型工程标准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建市函[2004]56号附件1,下同) 施工总承包1项。
  3.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
  4.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
  5.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6.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7.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8.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
  9.已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编写人员。
  (三)或者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5年。
  2.具备(二)中的一项条件,其中一项工程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
  二、考核认定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成立“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考核认定程序
  (一)地方所属企业的申请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审查同意后,由企业向所在工商注册地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所属企业的申请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审查同意后,由企业直接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申报。
  (二)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同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对其所属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名单并将拟推荐名单返回申报企业,由企业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报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报送领导小组审核。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专业的业绩材料,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相应专业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审核。
  (四)领导小组对经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同时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四、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地级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人事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函。
  (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
  (三)学历或学位证书、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已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主要编写人员证明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项目经理任职、在岗、建设工程业绩的证明。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工作原则上应于2004年10月31日前结束。
  (二)各企业应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工程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在审核、复核工作中,须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
  (四)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五)各地区、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查审核、复核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其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申报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做好本地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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