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国税函[2004]416号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惠州时代电池有限公司申请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请示》(惠国税发[2004]95号)和《关于乐金电子部品(惠州)有限公司申请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请示》(惠国税发[2004]107号)收悉。关于惠州时代电池有限公司及乐金电子部品(惠州)有限公司等两户企业申请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惠州时代电池有限公司清理固定资产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港币8,036,551.48元,其中免税进口振动式筛机没有海关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其财产损失港币26,960元不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公司的其他财产损失港币8,009,591.48元,同意在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乐金电子部品(惠州)有限公司清理固定资产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人民币3,890,974.08元,同意在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