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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已前置审批的经营性土地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01 生效日期: 2004-09-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
发布文号: 穗国房字[2004]52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局于7月16日发出《关于办理已前置审批的经营性土地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04)510号,简称《通知》)。《通知》第一条明确,对“已前置审批但尚未办理出让手续的所有经营性用地,凡符合出让条件(属原国有建设用地或已办理征地结案手续的用地)并要求办理协议出让的,必须在2004年8月15日前持有效的规划批复向我局提出申请(无有效的规划批复的须在2004年7月31日前收件),并在2004年8月31日前与我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便于办理,现将具体操作明确如下:
  未能取得有效规划批复我局在2004年7月31日前收案的案件,收案后我局将先通知申请人向市规划局申领或确认规划设计条件,申请人未能在8月15日前取得有效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申请办理协议出让手续的,我局将按《通知》的第二条处理该案。 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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