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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05-17 生效日期: 1999-05-17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1999]3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决定对市财政部门以外的政府其他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设置和有偿使用资金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有偿使用资金的范围
  此次清理整顿有偿使用资金的范围,是政府除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利用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的资金,包括利用临时性调度资金、间歇资金、拆借资金及暂付款进行有偿使用的资金。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明确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资金不在此次清理整顿范围之列。
  预算内有偿使用的资金其主要形式包括无偿拨款改有偿使用,采取收入退库或退税方式进行有偿使用,行政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有偿使用等。
  预算外有偿使用的资金其主要形式包括利用间歇资金周转使用、将预算外资金有偿使用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凡是利用上述资金进行有偿使用的,均属清理整顿范围。
  其他有偿使用的资金其主要形式包括用上级单位补助资金进行有偿使用;占用费及利息转入;从各种财政性资金帐户拆借资金有偿使用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资金,系指经全国人大、国务院批准同意可以有偿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二、清理整顿有偿使用资金的方法和步骤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采取内部自我整顿和外部检查督促相结合的办法,整顿工作从1999年5月开始,2000年底完成。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自查清理阶段(1999年5月20日-6月20日)?
  从1999年5月10日开始,对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来源、规模、投向、回收、银行开户、收取的利息及占用费(或手续费)使用情况等清理。该阶段以自我清理为主,摸清家底,掌握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为下一阶段的整顿奠定基础。具体内容包括:从1999年5月1日起,一律停止发放新的借款,只收不贷;核对帐目,重新确定债权债务关系;资金帐户一律只进不出。并将本部门有偿使用资金自查情况在5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含文字报告和数字材料,数字材料填报详见附表,数字按1998年12月31日余额数填列)
  凡有有偿使用资金的部门都要组织自查清理,对符合规定可保留的有偿使用资金,各部门要在填报报表的同时,向市清理整顿办公室出具有关文件依据,清理整顿办公室经认真审查,对按规定可以保留的有偿使用资金情况单独汇总报上级财政部门。
  (二)重点检查阶段(1999年6月21日至11月30日)
  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原则要求,市有偿使用资金清理整顿办公室将根据各部门上报的自查情况,组织财政、审计、纪检等监督部门,对各部门的有偿使用资金进行重点检查。对自查情况不实、弄虚作假的单位,除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整顿阶段(1999年6月21日至2000年9月30日)
  重点是做好借款清收工作,尽量避免国家资金的流失。对到期逾期的借款,要采取措施积极清收;对形成呆帐的借款,可比照《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的通知》(苏财预[1998]41号)规定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后妥善处理;对有偿还能力而故意不还的,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对借机侵吞国家资金、或因渎职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总结阶段(2000年10月1日至12月30日)
  依照本通知规定,各部门对本部门清理整顿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办公室,市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办公室将组织对各部门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三、加强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领导
  我市将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成立由吴新雄市长任组长,杨惠菊副市长任副组长,财政、监察、计委、经委、审计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市清理整顿有偿使用资金领导小组,下设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清理整顿工作。办公室由以上各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市财政局,联系电话:2708411。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有关人员参加的清理整顿有偿使用资金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将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系电话报市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办公室。

  四、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清理整顿工作具体由财政各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业务部门按照政府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组织好其业务管理范围内各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清理整顿工作,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凡有财政与部门共同管理的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清理整顿工作具体由财政各分管业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凡部门管理的有偿使用资金的清理整顿工作由各部门具体负责。财政各业务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的组织、指导,督促各部门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及时汇总有关部门报送的材料,按规定向市政府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报告清理整顿情况。
  各部门要在规定的期限内高质量地完成清理整顿工作,严禁采取变通措施走过场,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如实报告本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凡隐瞒不报的有偿使用资金,一经发现,除通报批评外,一律予以没收,上缴财政或相应扣减财政拨款。

  五、加强监督,依法整顿
  各部门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要采取切实措施回收有偿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已经形成的呆帐,要严格按《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财预[1998]41号)规定处理。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工作的监督。市政府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和指导下级政府清理整顿工作,并按财政部规定组织检查。

  六、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市级清理回收的各部门有偿使用资金,上交市财政,实行专户管理。

附件:一、部门有偿使用资金资产负债表
  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来源情况表

  三、部门有偿使用资金银行存款一览表

  四、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放款逾期情况分析表

  五、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回收情况统计表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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