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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市社会用字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15 生效日期: 1999-04-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1999]2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社会用字管理,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树立文明城市的良好形象,根据《江苏省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现就全市社会用字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党政机关、部队、团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书、印章、票证、匾牌、标语用字,出版物用字,影视屏幕用字,计算机用字,商品包装用字(含说明书)等各种面向社会公众的文字,都必须符合《江苏省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二、各类文体、经贸活动和各种会议,如运动会、展览会、纪念会、庆祝会、商品交易会等的用字,必须合乎规范和标准。

  三、全市的地名牌、路名牌、站名牌、景点牌、单位名称牌等匾牌,灯箱、橱窗、条幅、霓虹灯等形式的广告、标语一律使用规范汉字,不准使用繁体字、异体字、错别字和其他已淘汰废止的文字。

  四、各广告、匾牌和标语的设计制作单位,会同各使用单位,按照用字的规范和标准,对本单位承制的各类广告、匾牌和标语等的不规范用字进行清除或改正,并不得再设计、制作任何含有繁体字、异体字、错别字和其他淘汰废止文字的广告、匾牌和标语等。凡继续设计、制作不规范文字物品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五、可以使用或暂时保留繁体字、异体字的范围:
  (一)古典书籍的整理出版、高等院校相关专业的教材及古代历史文化学术研究著述和语言工具书中必须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部分;
  (二)历史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不含说明性、示意性文字);
  (三)党和国家领导人、已故文化名人、革命烈士的题字题词和手书墨迹,著名的国际友人、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题字题词;
  (四)注册商标定形字和一贯用繁体字的出口商品的包装、广告、说明书等;
  (五)建国前创办的老字号企业,其手书的企业字号(但必须在明显位置再配放规范的汉字名称牌);
  (六)书法艺术作品(不含面向社会公众的示意性文字,如广告、报头刊名等);
  (七)姓氏(仅限于异体字);
  (八)在《江苏省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前制作的成本较高的大型金属、水泥、石刻、霓虹灯匾牌(由单位申请,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指定专人,按本通知要求,加强指导和检查,纠正不规范用字,努力使全市的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

附件:《江苏省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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