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办转字[2004]101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4]8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4.07.02.国税函[2004]8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 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核定后的最低计税价格予以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上、中、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