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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15 生效日期: 1999-01-01
发布部门: 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房字[1999]第130号

各区、县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


  为规范房地产交易环节的收费行为,促进房地产流通,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和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房(1998)518号)规定,现就我市收取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是指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交易机构和房屋产权登记机构为房屋权利人提供交易场所、对不同交易类别从收件、初审、查档、外业查勘、测绘、复审、批准、结案、登记发证等工作和交易全过程所发生费用的合理补偿。

  二、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由市(县)房地产市场或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负责一次性收取。南京市区凡涉及房地产交易行为和产权登记的,由市房地产市场统一收取,然后再由内部划拨转帐;凡不涉及房地产交易行为,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由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收取。

  三、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包括交易服务费、产权登记服务费(含产权证工本费)、产权图测绘费。今后房地产交易从签订合同到领取房屋产权证书,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房屋交易双方收取交易综合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四、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
  1.凡是发生房地产交易行为的,按成交价9‰收取,其中交易服务费为6‰,由交易双方各负担一半;产权登记发证、产权图测绘费为3‰,由买方负担。
  涉及房地产赠与的,由受赠人按评估价(评估不得另行收费)的5‰负担(其中交易服务费3‰,产权登记发证、测绘费2‰)。
  2.房屋产权人因姓名、名称发生变更(权属或房屋现状不变)而办理变更登记的,按个人每件30元、单位每件50元收取。
  3.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仍按宁价房字(1995)285号文件规定即每户100元收取。
  4.换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收费(含验证)暂按宁价房字(1998)38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私房每件30元、单位房每件50元收取。
  5.不发生交易行为的单位,个人自建房屋收费标准另文规定。

  五、办理房地产抵押他项权登记收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房(1999)12号通知规定并入房地产抵押管理费中,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六、五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凡设立房地产交易机构的可收取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发生交易行为的按不高于成交价的8‰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和交易服务费、产权登记发证、产权图测绘费的分配,由各县物价局根据本通知的原则,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报市物价局备案。

  七、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收费单位接本通知后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八、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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