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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对市区部分大气噪声污染单位实施限期治理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2-26 生效日期: 1999-02-26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锡政发[1999]4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提高城市现代化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市区50家大气污染单位、11家噪声污染单位实施限期治理(具体名单、限期治理要求和时限见附件)。
  被列入限期治理的单位,要依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治理达标,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直至责令停业、关闭、搬迁。各级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要抓好跟踪监督,严格执法,确保治理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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