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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0 生效日期: 2004-07-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交通局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广东省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广东省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文号: 深交[2004]461号

    为有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及国家、省治理超限超载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市交通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局、贸工局、质监局、安监局、工商局、法制办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2004年7月20日


深圳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
为有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和省交通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工商局、法制办、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交发(2004)294号)以及省交通厅、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路面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交法(2004)28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治理工作方案。
  一、治理工作的目标
  从2004年8月起,用1年的时间对车辆的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止,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现象得到纠正。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通过综合治理,逐步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道路交通安全。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负责治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张绮文
  副组长:刘朝金(市交通局)
  李英才(市公安局)
  成 员:沈 毅(市发展改革局)
  殷 勇(市贸工局)
  邝 兵(市质监局)
  王晓星(市安监局)
  彭曙曦(市工商局)
  胡建农(市法制办)
  阎志祯(市公路局)
  钟廷国(市公安交警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路局,以下简称市治超办),负责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局刘朝金同志担任,副主任由阎志祯同志担任,办公室联络工作人员:刘贵明(市交通局)、李军(市发展改革局)、张爱民(市贸工局)、刘玉银(市质监局)、唐晓燕(市安监局)、陈俊武(市工商局)、张洁波(市法制办)、叶运强(市公路局)、关向东(市公安交警局)、梁淦魁(市公安交警局)。办公室联系电话:25191074;传真:25415830、25191188。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宣传督导组、稽查组、运输保障组四个小组,具体工作由市治超办统一安排。

  三、职责分工
  (一)交通部门负责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宣传工作;负责路面检查、卸载、处罚工作;负责运输市场的整治,负责制定检查点的疏运预案;负责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制定调整路费标准等经济政策。
  (二)公安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中的技术参数对“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更换行驶证,并路查纠正;负责检查现场的秩序维持和检查车辆的拦截;负责制定检查点的安全应急预案。
  (三)发改部门负责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做好“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向社会发出公告的工作。
  (四)贸工、质监、工商部门负责车辆生产企业和非法改装企业的整顿工作。

  四、治理工作的重点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加大新闻媒体、路面的宣传,围绕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政策法规、措施等内容,进行系列宣传和报道,使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家喻户晓,要在全市范围内对超限超载车辆依法实行治理,从而形成强大舆论氛围。交通、公安部门要编写路面宣传标语口号及有关宣传资料,并在公路和附属设施设置限载交通标志。贸工部门负责组织对我市大宗原材料生产企业的走访,召开座谈会宣传有关治理政策,并帮助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公安部门要按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我市开展“大吨小标”车辆的标准吨位恢复工作,并力争在2004年底完成。
  (三)开展汽车生产厂家生产“大吨小标”车辆的治理工作。贸工、质监、工商部门要按职责督促检查我市汽车生产厂家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汽车,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对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不予上牌、上路。
  (四)开展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治理工作。工商部门应对交通、车辆管理等有关部门认定的非法改装企业依法进行整顿,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其中对无照经营汽车改装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查处;对虽经批准但经质检监部门鉴定为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理。
  (五)设置检查点,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根据全省的统一部署,我市交通(路政、征稽、运政)、公安交警要组成联合执法队在省厅批复的检查点开展路面检查。由市治超办制定检查站和卸载场地的设置方案,并报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经两厅同意后,方可实施,并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改计划的,应按上述程序报批同意,以便监督检查。为规范管理和有利于接受社会的监督,我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查站统一悬挂“广东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执勤点”的牌子,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咨询和监督。
  (六)根据省的有关规定,在国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新政策出台之前,我市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
  (七)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出台鼓励道路货运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优化运输结构的措施,促进运输企业规模化发展,调整运力结构和车型结构。要组织力量,集中打击货运“黑车”,规范运输行为。

  五、时间安排(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5月中旬至6月20日)为宣传和准备阶段。此阶段媒体广泛宣传,同时做好设立临时检查点,称重设备,卸货场地等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为集中治理阶段。由交通、公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在公路上治理“双超”车辆。
  第三阶段(2005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总结和长效治理阶段。逐级验收、总结并制定相关政策,巩固治理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协同作战,各司其职,要处理好治理工作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开展超限超载治理的根本目的是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促进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不能因为治理而影响经济正常运行。要坚持一手抓治理超限超载不放松,一手抓维护社会稳定不动摇,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各部门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增强执法服务意识,防止公路“三乱”的发生。交通、公安部门要确保路面执法人员到位,执法人员必须着装整齐,热情服务,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严格按照交公路发(2004)219号、粤交法(2004)282号和粤交法(2004)294号文的要求,开展检查、卸载和处罚工作,要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三)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各种应急机制和预案,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在超限超载集中治理期间,交通部门要针对可能发生运输紧张的事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好骨干运输企业,合理调度运力,确保治理期间物资的正常运输。公安部门要安排适当警力,维护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要针对可能发生聚众闹事等突发性事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工商物价部门要依法打击借机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有关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四)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的罚款专用票据,确保罚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国库。
  (五)要加强治超工作新闻媒体和路面的宣传工作,要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加强统计上报工作。市治超办要按规定,做好我市治超工作的信息统计汇总工作,定期编制简报,并及时上报省治超办公室。

  七、有关治理超限超载的政策性规定,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和省交通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工商局、法制办、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交发(2004)294号)以及省交通厅、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路面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交法(2004)2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4)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联合制定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报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部 公安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交通部 公安部 发展改革委 质检总局 安全监管局 工商总局 法制办
(2004年4月30日)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全国开展货运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宗旨,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一)治理工作的原则
  一是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二是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三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四是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五是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六是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
  (二)治理工作的目标
  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阶段性目标:一是用1年时间对车辆的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的现象得到纠正;二是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道路运输行为规范,运价合理,逐步建立起开放、公平、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
  三、治理工作的内容与时间要求
  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情况复杂,需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协调行动,采取综合措施,实行标本兼治。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从2004年5月中旬起,用1个月时间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宣传活动。围绕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措施和工作安排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等主要内容,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使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家喻户晓,政策措施众所周知,特别是让人民群众知道经过1个月的宣传期后,要在全国范围内对超限超载车辆依法实行治理,从而形成强大舆论氛围。
  一是强化新闻媒体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进行系列宣传和报道,宣传国家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政策和步骤,车辆装载的有关规定和法律责任;同时,邀请有关专家就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发表文章,并开展讨论。
  二是强化路面宣传。各地区要印刷和发放宣传材料,悬挂宣传横幅,编辑工作简报,特别是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必要的限载交通标志,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警示教育。
  三是开展必要的走访宣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正式开展治理工作前,走访本地区一些重要的煤、电等厂矿、生产企业和大型运输企业,召开座谈会宣传有关治理政策,并帮助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全面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
  1.从2004年5月中旬起,由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和公安部在全国集中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工作,并力争在年内完成。各级发展改革、交通、公安部门要互相配合,分别在汽车生产、发牌和使用环节把好关,并为“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提供便利条件。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暂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一是由发展改革委商交通部、公安部研究提出“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的要求、具体车型和相关技术参数,并由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发出公告。
  二是由“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
  三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和相关的技术参数,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
  四是对“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
  五是在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2.由质检总局牵头,对2004年4月1日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特别是各汽车生产厂家要严格按照上述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
  3.从2004年5月中旬起,由工商总局会同交通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质检总局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地区要采取联合行动进行集中整治,以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各地区也要按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本地区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擅自改装的车主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从2004年6月20日起,利用1年时间,由各级交通、公安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1.加强协作与配合。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在集中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要加强协作与配合,具备条件的路段要尽可能在同一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综合治理。不具备共同治理条件的路段,交通、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要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部署,防止失管失控。要依法设置固定或临时检查站点,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同时,要安排专项经费,以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下列第①至⑤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⑥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① 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② 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③ 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④ 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⑤ 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⑥ 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其中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①至⑤种情形,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⑥种情形。交通部门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开具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车号、时间以及卸载前、后载质量,所载货物的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
  3.坚持卸载,依法管理,避免重复处罚。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对于车辆第1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要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交通部门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单车处以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单车每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中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抄告当地交通部门,按照本方案有关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规定予以处理。
  实施卸载一般由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相关的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此外,各级交通部门还可根据卸载货物的种类为卸载货物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4.突出重点,统一行动。为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减少其对群众生产和日常生活的影响,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一是要分阶段推进治理工作。在集中治理工作全面开展的第1个月,要以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各地针对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的车辆暂时不予卸载处罚。从2004年7月10日起,对所有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二是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车辆。对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对上述情况都要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并加强管理,控制超限超载;对于超限超载登记超过3次的,由车籍所在地交通部门取消其经营性运输从业资格。
  (四)采取经济手段,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
  从2004年5月中旬起,力争在1一2年时间内由交通部和发展改革委共同出台相关政策,对车辆通行费和公路养路费的收费标准和征收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并提出具体的政策措施,用经济杠杆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
  一是尽快研究提出完善和调整车辆通行费征收计量标准的指导意见,制定收费标准的计算方法和收费系数,对多轴大型车辆适当给予收费优惠。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也要按照这一要求,合理确定本地区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适当降低多轴大型车辆收费标准,建立和完善车辆通行费标准确定的听证制度,并推进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进程,以减少营运性车辆的运输成本。
  二是尽快修改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对现行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和计量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解决车辆“大吨小标”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吨位收取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实现车辆出厂标定吨位、行驶证核定吨位、车辆缴费计量吨位的统一。
  从2004年6月起,在国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新政策未出台之前,各地区要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后,按照恢复吨位后的行驶证核定吨位计量征收;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重型车辆,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计量吨位暂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车辆超限标准(即车货总质量)扣除车辆自重后的吨位来征费计量。已实行规费包交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要按要求退还多征部分费用,以确保交通规费征收标准与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一致性。
  三是指导计重收费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适时在一些重点地区或重点路段逐步推广。己经实行计重收费的路段,在集中治理期间应在本实施方案确定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范围内,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五)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从2004年5月中旬起用1一2年左右的时间,由交通、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全国道路运输市场进行全面整顿。
  一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优化运输结构的措施,鼓励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的发展与更新,通过市场机制提高营运性运输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运输企业规模化发展,调整运力和车型结构。
  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整顿本地区的道路运输收费,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
  三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本地区的货运代理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规范无车承运人的经营行为和收费标准,用现代物流理论,提升道路货运的组织化程度和技术,创新货运组织方式,促进道路货运企业发展现代物流,实现运输供需信息在货主与车主之间的直接、快速交流,减少运输收益在中间环节的流失,提高运输业主的效益。
  四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组织力量,集中打击货运“黑车”、“假军车”,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同时,出台鼓励道路货运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运输业主守法、诚信、规范地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两方面的调节作用,确保运输价格处于合理的水平。
  五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要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违章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对于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登记,以及执法部门抄送来的车辆超限超载信息,要及时予以公告。同一车辆公告超过2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
  四、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在全国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抓好这项治理工作,在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框架内,由交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等部门组成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指导并组织各地的治理工作。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要充分认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超限超载治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并成立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抓好各项治理工作的落实。
  (二)进度安排
  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从2004年5月中旬开始,力争用1年时间完成,治理工作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04年5月中旬至2004年6月20日,为宣传和准备阶段。主要是集中进行宣传,同时启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工作和经济调节措施的制定,在此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完成治理超限超载站点及称重设备、卸货场地等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从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为集中治理阶段。从6月20日9时起,各地区交通、公安部门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同时开展集中治理。继续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启动经济调节措施,整顿道路运输市场。为确保全国治理工作协调、顺利开展,全国治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将定期组织工作组,赴各地进行明查暗访,及时了解和处理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阶段从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为总结和长效治理阶段。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理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召开会议对全国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同时就全国治理工作情况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和国务院提交总结报告,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从第三阶段起,路面治理工作由集中治理转为日常治理,由各地区按规定持续开展工作。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要按照要求,继续抓好经济调节、道路运输市场整顿的后续工作,确保长效治理的成效。此外,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总结治理工作的基础上,抓紧制订、修改有关公路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将治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巩固治理成果。
  (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各地区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治理工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开展超限超载治理的根本目的是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促进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不能因为治理而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二是要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超限超载治理涉及部门多,治理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贯彻和落实。三是要处理好与车主、货主的关系。治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通过治理,创造良好的运输环境,使运价趋向合理,运输成本降低,让车主和货主能够获得合理的运输经济效益。四是处理好执法与管理的关系。不能单纯以治代管或者罚款了事,要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在治理工作中违反规定乱收费。要积极探索采取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堵疏结合,防止一治就死、一放就乱。
  2.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期间,要实行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定一名联络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部门之间也要明确联系人,加强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对治理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运输价格变化情况、干线公路上的货车流量情况、煤粮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运输情况和价格波动情况等,要及时收集、分析、研究和解决,并定期向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于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和省级人民政府,问题涉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还应在第一时间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以便及时妥善解决,避免事态扩大。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要向社会公开本地区超限超载治理机构的监督和咨询电话,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3.建立应急机制,及时处理突发性事件。在超限超载集中治理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输紧张、聚众闹事等突发性事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充分准备,建立灵活的应急机制。在日常治理期间,各地区、各部门也要采取相应措施,鼓励和引导运输业主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规范地从事道路运输,特别是要组织骨干运输企业,合理调度运力,确保治理期间物资的正常运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打击借机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有关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各级公安部门要安排适当警力,维护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2: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交法(2004)29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统一思想,抓住机遇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讲政治,讲大局,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畏难情绪,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上来,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按照全国和我省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做好每一阶段的工作,保证我省的治理工作与全国同步进行,确保整治目标的如期实现。
  二、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是一场攻坚战、持久战,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发挥“团队精神”,加强协调和沟通。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治理工作负总责,成立相应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治理工作的领导,把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具体抓好各项治理工作的落实。各级领导小组的组成部门要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建立起部门和区域的协调运作机制,随时处理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要落实责任,扎实工作
  车辆超限超载要坚决治好,不能半途而废。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之间的关系,不得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必须从机制入手,用制度作保障,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要认真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广东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措施,确保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要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工作方案,并将有关工作方案和领导小组组成情况于6月20日前报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治理工作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广东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省交通厅 公安厅 发展改革委 经贸委 质监局安全监管局 工商局 物价局 法制办
(2004年6月15日)
  经国务院同意,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联合以交公路发(2004)219号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决定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全面展开我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根据该《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工作的目标
  按照国家确定的治理工作指导思想、原则和总体目标要求,坚持以“人、车、路”协调发展的方针,对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确保实现国家既定的阶段性目标:一是用1年时间对车辆的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的现象得到纠正;二是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通过严格执法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使道路运输行为规范,运价合理,逐步建立起开放、公平、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
  二、治理工作的内容与时间安排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从2004年5月20日起,用1个月的时间,围绕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政策法规、措施等内容,进行系列宣传和报道,使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家喻户晓,特别是让货运司机知道经过1个月的宣传期后,要在全国范围内对超限超载车辆依法实行治理,从而形成强大舆论氛围。
  一是新闻媒体宣传。商请省委宣传部牵头,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组织省内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系列宣传报道;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公安、交通部门联合发布通告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邀请专家就超限超载危害性发表文章,并展开讨论。
  二是路面宣传。由省交通厅牵头,公安厅配合,编写路面宣传标语口号,及有关宣传资料,印发各地区和交通、公安部门进行广泛宣传,并在公路和附属设施设置限载交通标志。
  三是走访重点企业。由省经贸委会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对大宗原材料生产企业(如煤、电等厂矿)的走访,召开座谈会宣传有关治理政策,并帮助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对大型运输企业的走访,宣传有关治理政策,要求国有大型运输企业按国家规定合理规范地从事道路运输。同时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各行业协会深入企业做好具体的宣传工作。
  (二)全面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
  1.对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
  由省公安厅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的要求、具体车型和相关技术参数,负责制定我省“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工作的具体措施,并在全省组织实施。在用“大吨小标”车辆的标准吨位恢复工作力争在2004年底完成。
  “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车籍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各级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并对恢复吨位后的营运车辆免费换发道路运输证。
  在省公安厅规定的时间内,对在公路上行驶的“大吨小标”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责令车主限期恢复,并将违章情况抄告车籍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集中治理结束转为日常治理以后,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发现的“大吨小标”车辆,车籍属本省的,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并按规定给予处罚;由交通部门追缴该车辆吨位差额部分的交通规费。车籍不属本省的,由执法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罚,并抄告车籍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对汽车生产厂家生产“大吨小标”车辆的治理工作
  由省质监局牵头,对2004年4月1日国家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措施,督促检查各汽车生产厂家严格按照上述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汽车,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
  汽车生产厂家不按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的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不予上牌、上路。否则,追究有关单位有关人员责任。
  汽车生产厂家出厂“大吨小标”车辆是违规违法行为,各生产厂家有义务和责任无偿对错误的标定进行更正恢复。对拒不恢复更正的汽车生产厂家,有关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坚决清理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企业生产资格。
  3.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治理工作
  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全省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调查,了解非法改装企业产品合格证的来源,并将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出卖、转让车辆产品合格证的要依法严厉打击。
  由省工商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厅、交通厅、质监局等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地区要采取联合行动进行集中整治,以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含有汽车改装业务的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将名单与经贸等部门进行核对,经贸等部门重新审查不合格的,通知工商部门责令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经质监部门鉴定为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应将处理企业违法的情况抄告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擅自改装车辆的车主依法予以处罚。
  (三)设置检查站(点),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从2004年6月20日起,利用1年时间,由各级交通、公安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采取固定检查和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1.由省交通厅会同省公安厅制定全省路面集中治理的具体方案措施,并组织落实。为便于管理,规范执法,原则上各级交通和公安部门在同一站(点)执法,分阶段推进治理工作。先在省政府已经批准的50个交通稽查站开展,一个月后,逐步扩展到省际和主要高速公路出入口收费站设置的10个临时检查站。从今年9月份开始,各地级以上市设立1个流动执勤点,对重点路段进行治理。高速公路临时检查站、各市流动执勤点由各市交通、公安部门联合采选,经省交通厅、公安厅实地察看认可,上报省政府审批后予以公布。执勤点要在与之相配套的卸载场的设施、设备和手续完善的基础上方可运作。
  2.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在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要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部署,防止失管失控。依法设置固定或临时检查站和流动执勤点,要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
  为规范管理和有利于接受社会的监督,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执勤点统一悬挂“广东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执勤点”的牌子(附件),并公布处罚标准和依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投诉电话等,接受咨询和监督。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执法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佩带执法证件,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3.由省交通厅专题报请省财政厅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补助各市配备执勤点的设备、卸载机具、修建或租用停车场地,以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安排专项经费,贴补执勤点的开支,确保执勤点正常运作。
  4.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限超载行为:
  ① 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② 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③ 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④ 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⑤ 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⑥ 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超限超载的认定,必须经科学检测,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并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在集中整治期间,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①至⑤种情形的认定和查处;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⑥种情形的认定和查处。交通部门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开具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车号、时间以及卸载前、后载质量,所载货物的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拒签的情况、时间、地点记录在案,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也可邀请在场的其他部门执法人员作证。
  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对于车辆第1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要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违章情况抄告车籍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交通部门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单车处以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单车每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中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违章情况抄告车籍地省级交通部门予以处理。
  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前,由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交通部门应协助联系有能力的企业为其卸载和保管货物,相关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公布的标准执行。交通部门可根据卸载货物的种类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并将保管货物有关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货物保管期限届满,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如有余额,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因当事人提供的地址不详或不准确,不能送达通知而造成货物损失的,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
  装卸费、保管费、公路补偿费的收费标准由省交通厅拟定,报省物价局核定并公布。
  6.突出重点,分阶段进行整治。在集中治理工作全面开展的第1个月,要以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对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的车辆暂时不予卸载和处罚。从2004年7月20日起,对所有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另外,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车辆。对长、宽、高超限但重量不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但对上述情况都要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地有关部门处理,车籍地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这类车辆的管理,控制其超限超载运输;对于超限超载登记超过3次的,由车籍地交通部门取消其经营性运输从业资格。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惠州、茂名市的交通、公安部门要特别加强对运输油汽等化学危险品的专用车辆的管理,严把出口关,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出厂门。
  (四)采取经济手段,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
  1.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交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合理确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适当降低多轴大型车辆收费标准;要建立和完善车辆通行费标准确定的听证制度,推进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进程,以减少营运性车辆的运输成本。
  2.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修改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在解决车辆“大吨小标”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吨位收取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实现车辆出厂标定吨位、行驶证核定吨位、车辆缴费计量吨位的统一。
  3.在国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新政策出台之前,我省要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后,按照恢复吨位后的行驶证核定吨位计量征收;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重型车辆,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计量吨位暂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车辆超限标准(即车货总质量)扣除车辆自重后的吨位来征费计量。已实行规费包交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要按要求退还多征部分费用,以确保交通规费征收标准与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一致性。
  (五)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从2004年5月中旬起用1一2年左右的时间,由交通、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全省道路运输市场进行全面整顿。
  一是省交通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优化运输结构的措施,鼓励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的发展与更新,通过市场机制提高营运性运输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运输企业规模化发展,调整运力和车型结构。
  二是省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整顿道路运输收费,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
  三是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货运代理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规范无车承运人的经营行为和收费标准,用现代物流理论,提升道路货运的组织化程度和技术,创新货运组织方式,促进道路货运企业发展现代物流,实现运输供需信息在货主与车主之间的直接、快速交流,减少运输收益在中间环节的流失,提高运输业主的效益。
  四是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集中打击货运“黑车”;加强与驻地军分区(警备区)、武警部队的联系,协调军分区(警备区)、武警等有关部门对军、警车辆和假冒军、警号牌车辆的违章超限超载行为进行治理。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同时,出台鼓励道路货运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运输业主守法、诚信、规范地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两方面的调节作用,确保运输价格处于合理的水平。
  五是省交通厅要建立健全道路货运经营管理相关制度。各级交通部门要对辖区内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建立信誉档案,实行违章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对于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登记,以及执法部门抄送来的车辆超限超载信息,要及时予以公告。同一车辆被交通部门公告超过2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被公告的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
  六是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上述企业的车辆超限超载、接受超限超载车辆以及“假军车”运输服务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抓好这项治理工作,在全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的框架内,由游宁丰副省长任组长,省交通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工商局、物价局、法制办等部门各指定一名领导组成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各地开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交通厅陈自昌副厅长兼任。领导小组每阶段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治理工作情况汇报,解决治理工作中需要部门协调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工作简报,发各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抓好各项治理工作的落实。各级领导小组的组成部门要按本方案确定的职责,落实责任制,加强配合和协作,建立起部门和区域的协调运作机制,随时处理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行动计划
  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从2004年5月中旬开始,力争用1年时间完成,治理工作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04年5月中旬至2004年6月20日,为宣传和准备阶段。主要是集中进行宣传,同时启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工作和经济调节措施的制定,在此期间,各地有关部门要完成执法人员的集中培训、治理超限超载检查站点及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货场地等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从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为路面集中治理阶段。从6月20日上午9时起,各地交通、公安部门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同时进行统一集中治理。对不听劝告继续进行超限超载运输、继续使用“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的驾驶员或车主进行严肃查处。
  第三阶段从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为总结验收阶段。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地治理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并召开会议对全省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同时将治理工作情况报告省政府和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第三阶段结束后,路面治理工作由统一集中治理转为日常治理,由各地按规定持续开展工作。同时要按照要求,继续抓好经济调节、道路运输市场整顿的后续工作,确保长效治理的成效。此外,省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修改有关公路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使治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巩固治理成果。
  (三)注意事项
  1.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治理工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开展超限超载治理的根本目的是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促进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不能因为治理而影响经济正常运行。
  二是要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超限超载治理涉及部门多,治理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贯彻和落实。
  三是要处理好与车主、货主的关系。治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通过治理,创造良好的运输环境,使运价趋向合理,运输成本降低,让车主和货主能够获得合理的运输经济效益。
  四是处理好执法与管理的关系。不能单纯以治代管或者罚款了事,要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在治理工作中违反规定乱收费。要积极探索采取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堵疏结合,防止一治就死、一放就乱。
  五是处理好治理工作与社会稳定的关系。坚持一手抓治理超限超载不放松,一手抓维护社会稳定不动摇。建立健全预防、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的应急措施,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2.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执法水平。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教育和培训活动,让他们全面了解中央的精神,掌握政策,为治理工作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奠定基础。
  3.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各地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期间,要实行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各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和各组成部门,要明确有关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人,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对治理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运输价格变化情况、干线公路上的货车流量情况、煤粮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运输情况和价格波动情况等,要及时收集、分析、研究和解决,并定期向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于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以便及时妥善解决,避免事态扩大。
  4.建立应急机制,及时处理突发性事件。在超限超载集中治理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要针对可能发生运输紧张的事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各级公安部门要针对可能发生聚众闹事等突发性事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打击借机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有关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各级交通部门要组织好骨干运输企业,合理调度运力,确保治理期间物资的正常运输。各级公安部门要安排适当警力,维护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罚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国库。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期间,对当事人作出的罚款处罚,由当事人到执勤点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交罚款;执勤点因交通不便等原因,当事人向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财政部门通知指定银行派员到执勤点收取罚款,并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的罚款专用票据。
附件:广东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执 勤 点
编号:×××   投诉电话:×××××
  规格:长150CM×宽100CM
  式样:红边,白底,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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