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工[2002]号
成都、德阳市物价局、交通局:
你们关于规范、调整汽车客运站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
根据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川交运(1997)5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对装有中央空调、微机验票系统、X光安检仪的一级客运站站务费定为2元/票,在客票内向旅客计收。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成都汽车总站、成都昭觉车站、成都金沙客车运站客运代理费收费标准为10%(三站均为200--2001年度部级文明车站),旅客站务费为2元/票。
二、成都城北客运中心客运代理费收费标准为9%(厅级文明车站),旅客站务费暂按2元/票计取,车站空调系统改造工作须于年底前完成。逾期不办,调低站务费标准。
三、成都石羊客运站、成都市旅游客运中心、成都市北门汽车客运代理费收费标准为9%。旅客站务费为2元/票。
四、成都茶店子客运站客运代理暂按8.5%计收,旅客站务费暂按2元/票收取,待交通部重新认定一级站后再正式批复收费标准及项目。
五、德阳市汽车车站客运代理收费标准为9%,旅客站务费为1元/票。
六、以上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