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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文物拍摄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5 生效日期: 2002-08-15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2]148号
四川省文物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办理《四川省文物拍摄收费标准》的函(川文物博函(2002)17号)收悉,为了加强对文物拍摄的管理,经研究,现将文物拍摄的收费标准和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文物拍摄的收费范围限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和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它需要进行的拍摄。
  二、文物拍摄收费标准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1)保护范围内,一天以内1--4小时300元;超过4小时600元。
  (2)室内,一天以内1--4小时400元;超过4小时800元。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1)保护范围内,一天以内1--4小时250元;超过4小时500元。
  (2)室内,一天以内1--4小时300元;超过4小时600元。
  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1)保护范围内:一天以内1--4小时150元,超过4小时300元。
  (2)室内:一天以内1--4小时200元,超过4小时400元。
  4、因拍摄需要闭馆的,文物拍摄费按该馆全年日平均收入收取。
  5、馆藏文物
  一级文物:纸、绢类每件/次3000元;其它每件/次2000元。
  二级文物:纸、绢类每件/次2000元;其它每件/次1000元。
  三级文物:纸、绢类每件/次1500元;其它每件/次800元。
  资料:纸、绢类每件/次1000--600元;其它每件/次300--800元。
  以上收费由拍摄单位与文物保护单位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议定。
  三、文物拍摄收费应全部用于文物保护工作和文物拍摄过程中所发生的工作经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四、文物拍摄收费属服务性收费,执收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并应明码标价,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收费试行一年,在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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