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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27 生效日期: 1998-09-27
发布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财税[1997]52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省政府同意,补充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种植业中,将薄菏、留兰香、甜叶菊等经济作物和良种(苗)推广(供应)所得列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

  二、在农产品初加工产品中,将良种初加工(主要包括对粮、豆、棉、油种子的精选、包衣、包装处理和麦芽)列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

  三、 因历史等特殊原因形成现在经营困难的沿湖农场、湖西农场、南云台林场、淮海农场列为我省贫困企业,予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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