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1998]25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工业园区国税局、新区国税分局、市区涉外分局:
现将省国税局《关于规范全省涉外税收征管资料的建设和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涉外税收工作实际需要,现制订《关于规范全市涉外税收征管资料的建设和管理的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廿二日
附件一:《关于规范全市涉外税收征管资料的建设和管理的工作意见》
附件二:《关于规范全省涉外税收征管资料的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全市涉外税收征管资料的建设和管理的工作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全省涉外税收征管资料的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和苏州市国税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意见,结合我市涉外税收工作实际需要,现制订苏州市国税局涉外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资料的分类:
资料可分户籍资料(详见附表一)、日常征管资料(详见附表二)、稽查资料(详见附表三)、综合资料(详见附表四、五)、业务审批资料(附表五)
(二)资料的归集:
征管资料实行分类收集,由管理、征收、稽查系列所属各岗位负责归集部门所涉及到的各征管资料。资料管理(制作)人员应负责资料的归集、整理、录入、移交,有条件的应将资料的归集、移交、保管等纳入计算机管理。
(三)数据的录入、维护:
征管资料数据录入(维护)人员在接到资料后应立即或三日内将各类数据输入计算机,做到当月数据当月录入(维护)。
(四)资料的整理:
1、分户整理。管理、征收系列收集的所有以纳税人为标志,反映该纳税人本年税收征纳情况的户籍资料,日常征管资料均须按户加以整理。
2、分类整理。对于两份以上的同一文书,如纳税申报表、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等资料,除一份按户归档外,另一份由相关部门按资料的不同类别整理;各部门收集的综合性资料也应按资料的类别进行整理、归档。
3、一案一卷。稽查系列在检查中涉及到的资料,应按“一案一卷”的要求,由审理部门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将所有资料移交稽查部门,由稽查人员按资料收集、制作的先后顺序加以整理。
(五)资料的归挡:
1、必须建立资料室,用于集中存放各类征管资料。
2、归档的期限:
(1)户籍、日常征管资料在月度终了后二天内由各部门将资料移送资料室;
(2)稽查资料在稽查结案后60日内由稽查承办人员移送资料室归挡。
(3)综合资料的归档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移送资料室。
(4)业务审批资料在资料审核审批后二天内由各部门将资料移送资料室归档。
(六)资料的装订:
1、装订的时间。除稽查资料在案件查处终了后60日内装订外,其他资料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装订。
2、装订的规范。资料整理人中在整理归档的资料过程中应将资料中所有的金属物去掉,同时按照16K标准加以整理。
3、资料的整理顺序:
(1)日常征管资料按户整理,其整理的先后顺序为:税款征收资料、发票购领资料、其他资料等;
(2)稽查资料的整理应遵结论、决定性文件在材料之前,论据材料在后的原则,按时间顺序、操作程序将稽查各环节收集到的各种工作报告、来往文书、论据材料进行整理。
(3)综合资料实行分类整理。
(4)业务审批资料按类按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整理,其整理的先后顺序: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资料,税前列支项目审批资料,延期申请资料等。
4、资料的装订方法:
税收征管资料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原则上实行一户一册或一案一卷,资料装订的厚度2公分,在资料装前必须用16K的卷内目录。
(七)资料的保管
1、资料的编号:各类征管资料的编号由三部分组成。X-X-X,具体意义为:
(1)分户装订的资料A—年份—纳税人编码
(2)“案卷”装订的资料B—年份—纳税人编码
(3)分类装订的资料C—年份—分类编码
(4)业务审批资料D—年份—资料名称编码
各资料的具体编码由各地自定。
2、资料的存放:
各单位应设立资料室集中存放各类征管资料,历年资料按年存放,当年的分户资料按照纳税人编码顺序按户存放,做到“一户一夹(袋)”。稽查资料根据案件终结的先后顺序存放。综合资料按资料的不同类别分别存放。
3、建立征管资料台帐。
各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归档的资料管理,资料管理人员将资料的名称、编号、来源、存放等有关内容输入微机储存,纳入计算机管理,以便查阅、查询。
(八)资料的使用
1、税务干部可通过计算机查询系统调阅征管资料,需查询原始资料的原则上在资料室查询,特殊情况需借出查阅,经批准后可办理借阅手续,但在五日内将资料返回资料室。
2、征管资料一般不得对外借阅,遇特殊情况,如司法部门需查阅的,借阅人必须将本单位介绍信、工作证,经分局长批准后,方可对其提供。
3、由于主管国税机关征管范围变化,导致纳税人变更分局的,纳税人原有的历年资料仍由主管国税机关保存,当年的分户资料以及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资料由原征管分局移交现征管分局管理。
(九)资料保管期限:
1、户籍资料在纳税人歇业后归档,归档后这类资料保管年限为十年。
2、日常征管资料在年终归档后,保管年限为十年。
3、稽查资料的保管年限。
(1)凡定性为偷、逃、骗、抗税、伪造、倒卖、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等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案卷时期为永久。
(2)一般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保管年限为十五年。
(3)只补(退)税未进行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保管年限为十年。
(4)综合资料、业务审批资料的保管年限为十年。
(十)根据涉外税收工作的实际需要分别对户籍资料、日常征管资料、稽查资料、综合资料补充如下:
在户籍资料中增加:
l、税务登记附列资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协议书及批复、批准证书、银行开户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等;
2、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
3、联合年检表;
4、出口退税登记表;
5、再投资退税批复;
6、企业二免三减半批复,
7、超税负退税批复,
8、出口退税批复;
9、企业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批复;
10、企业采用除直线法以外其他折旧办法批复,
11、所得税优惠申请批复;
12、购印出口专用发票的批复;
13、涉及税收财务问题的董事会决议文件;
14、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15、其它。
在日常征管资料中增加: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情况表;
4、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
5、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审批表;
6、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
7、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8、补办报关单证明;
9、生产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10、出口专用缴款书申请表;
11、企业各类申请资料;
12、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1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额评估审核表;
14、其它。
在稽查资料中增加:
1、关于提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具体资料的通知;
2、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工作联系单;
3、关联企业交易查核调整呈批表;
4、人格信息查询登记表;
5、关联企业业务往来调查表;
6、转让定价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
7、转让定价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
8、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
9、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案例年度汇总表
10、其他。
在统计台账增加:
1、预提所得税管理底册;
2、外商承包工程作业税收管理底册;
3、外籍轮船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底册;
4、出口退税登记清册;
5、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清册。
在报表中增加:
1、三资企业重点税源日报表 日报 月后5日;
2、涉外税收收入统计表 月报 月后5日;
3、涉外税收月报表 月报 月后5日;
4、涉外税收税额统计报表 季报 季后8日;
5、涉外税收重点税源情况表 季报 季后8日;
6、涉外税收增减因素分析 附文字分析
7、涉外企业登记、开业户数统计(半年报).
半年 半年终了十天内
8、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统计表
半年 半年后二十天
9、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
年报 年度终了五个月
10、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标分析表
11、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料统计表月报月底前
一九九八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