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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汕头市200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3 生效日期: 2004-06-23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财政局广东省汕头市农业局
发布文号: 汕市财企[2004]35号
各区县财政局、农业局:
  经汕头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200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农业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汕头市200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
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农业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为稳定和扶持粮食生产,做好200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以下简称'种粮直补')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广东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42号)和省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企[2004]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种粮直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省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通过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确保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一是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补贴相种粮大户倾斜的原则;二是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确保粮食安全的原则;三是统一标准,简便易行,便于监督的原则;四是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
  二、种粮直补对象
  2004年汕头市范围内直接从事种植水稻且年播种面积达到30亩(含30亩)以上的种粮农民(含承包土地种植水稻的种粮农民)。
  三、种粮直补的标准
  按种植水稻的播种面积每亩每年补贴20元。
  四、种粮直补资金的筹措
  省、市财政每年从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每亩补贴15元,其中:省级财政10元,市级财政5元。区县财政安排每亩补贴5元,区县所需资金从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不足部分在财政预算安排。
  五、种粮直补资金的申报
  种粮直补资金按逐级上报的原则申报。乡镇政府于每年4月15日和8月15日前,分早晚两造,将农户填报的《广东省汕头市种粮补贴申报表》(格式附后)进行收集,并核实有关内容后,上报县农业、财政部门。区县农业局、财政局对早晚两造水稻种植大户面积进行审核、汇总,并于每年6月15日和9月15日前,一式三份上报市农业局(种植科)和财政局(农业科)。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于每年7月15日和10月15日前联合上报省农业、财政部门。
  六、种粮直补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1、种粮直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各区县财政部门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或代理行)设立种粮直补资金专户,各乡镇财政所在当地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开设种粮直补资金专户。种粮直补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2、市财政局于6月25日前将省、市2004年种粮直补资金预拨给各区县,各区县在6月底前要将上级预拨的种粮补贴资金以及本级配套资金兑付给符合补贴条件的种粮农民。
  3、省、市应拨有关区县的2004年种粮补贴资金,由有关区县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2004年9月30日前,将种粮补贴情况逐级核实汇总上报市农业局、财政局后,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七、种粮直补资金的兑付
  各乡镇财政所必须于今年6月底前,将省、市和区县拨付的种粮直补资金,按核定的种粮农民补贴情况,从粮食直补资金专户中,分解存入种粮农民在当地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开设的个人帐户,种粮农民凭领取补贴通知和本人身份证到乡镇财政所签名领取存折。
  种粮补贴不得有村集体集中代领或转付。补贴资金的兑付和农业税的征收实行'缴归缴、补归补'的办法,不得将补贴资金用于直接抵扣农业税或'一事一议'筹资款。
  八、对种粮直补工作的要求
  1、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种粮补贴资金发放前,必须将符合补贴条件的种粮农民的补贴情况在各自然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各区县农业和财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设立种粮直补举报电话,各级农业、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接到关于种粮直补方面的署名举报,要及时核实、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3、各区县、乡镇政府及农业、财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种粮补贴的申报、拨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风险问题及时纠正。审计部门对补贴资金实行全程监督审计,确保补贴资金如数兑现给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
  4、对截留、挤占、挪用和克扣补贴资金,以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补贴资金的,要追究有关地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骗取补贴的农民,除追回补贴款外,三年内取消种粮直补。
  5、与种粮直补工作直接相关的工作经费(宣传费、资料费、纸张印刷费、核实水稻播种面积所需经费等),不得在种粮直补资金中列支,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地方预算安排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可以从地方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6、各区县农业局、财政局要建立种粮大户农民档案,对列入补贴的种粮大户逐户登记,立档管理,为核查种粮大户面积和补贴资金提供依据。
  九、种粮直补工作的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各区县要认真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种粮直补工作的重要意义、目的、内容和各项政策,基层宣传要做到进村入户,张贴上墙,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二阶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各区县要根据本方案,在深入调查和认真测算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各区县要严格操作程序,规范操作办法,精心组织整体推进,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各乡镇要切实做到'五个到户':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布到户、通知发放到户、资金兑付到户。严格做到'六个不准':不准擅自改动补贴通知书的内容;不准以补贴抵扣农户应缴农业税等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由村、组集体代领补贴;不准拖延兑付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
  第四阶段:督查和总结。各区县在种粮直补工作实施过程中,要进行督查和总结,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研究探索解决的办法和途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农业局、财政局。市有关部门将根据种粮直补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各区县进行监督和检查。
  十、职责分工
  市、区县和乡镇农业和财政部门负责种粮直补工作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审核和监督;农业部门负责种粮大户面积的核定、汇总工作,以及对补贴资金使用效果的监督、检查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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