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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创立名牌产品若干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10 生效日期: 2004-06-1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汕府[2004]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实施市委工作会议提出的名牌带动战略,进一步加大扶持我市企业创立名牌产品力度,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加快经济发展,现就扶持企业创立名牌产品的若干措施通知如下:   一、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一)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市缴纳税款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下同)100万元;缴纳税款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缴纳税款500万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
  (二)对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市缴纳税款8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奖励20万元;缴纳税款8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缴纳税款300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
  (三)企业同时获得多项名牌称号,按最高项给予奖励;获同级名牌称号,只给予一次奖金奖励。奖金由市财政局统一支付。
  二、我市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以企业商标使用权为质押物的质押贷款业务,并优先选择拥有'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商标使用权为贷款质押物。对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要优先给予贷款。
  三、对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可列入市设立的每年由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贷款贴息范围,给予优先安排。贷款项目贴息及资金使用管理按原制订的办法执行。
  四、对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在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未发生用户质量投诉的情况下,其企业产品,市质量监督部门除定期检验外,二年内免予质量监督抽查;在企业未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市税务部门免予日常检查;市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免等候,年检时免审查,工商所日常巡查时免检查。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观念,改进工作作风,为我市企业创立名牌产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市质监、工商、物价等执法监督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协作,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严厉打击假冒名牌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原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如与本通知相抵触,以本通知为准。
  二○○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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