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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10 生效日期: 2004-06-1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汕府办[2004]87号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汕头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业经十一届第二十三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十日

汕头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了提高我市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推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粤府[2001]59号)、省府办《印发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3)53号)要求,定于2004年7月1日起在全市实行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调剂能力和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按时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社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任务。

  二、工作目标
  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为基础,以落实“两个确保”和“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的,以最终实现省级统筹为目标,确保我市按期实行社会保险市级统筹。从2004年7月1日起,实行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市直和龙湖、金平、濠江区维持原市区统筹办法不变。潮阳、潮南、澄海区和南澳县按粤府办[2003]53号文件,'实行统一的缴费费率和待遇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实行市级统一核算,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实行区县管理'。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实行'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待遇享受项目和计发办法;基金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医疗保险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市级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原办法执行。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划归市社保中心垂直管理。

  三、措施步骤
  (一)社保基金的征缴、核算和管理
  1、征缴基数:个人征缴基数以本人如实申报的当月工资、薪金计算,其本人如实申报的当月工资、薪金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征;超过300%的,按300%计征。单位征缴基数按本单位全体职工缴费工资、薪金总额计算。南澳县缴费工资上下限的基数标准在本方案实施第一年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0%确定,第二年为90%,第三年为100%。
  2、征缴比例:综合费率39%,其中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7%,个人缴费比例8%;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个人缴费比例1%;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分别为0.5%;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8%,个人缴费比例2%。
  3、核算和管理:
  (1)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一核算,区县分别建帐。各区县地税部门征集到帐的养老保险基金,由市地税局统一划解到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按应征缴总额(即按市政府当年度下达的任务计划分解的基金征缴额)的44%作为基础养老金和调剂金划入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市级管理;其余到帐资金划入区县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管理,用以支付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区县支付的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缺口,用县级养老保险基金历年积累部分补缺,确实无积累的,由本级财政负责解决。市社保中心于次月10日前按各区县上月实际支付的基础养老金,从市财政专户划入区县财政专户,用于基础养老金的发放。
  各区县在实行市级统筹之前历年积累的养老保险基金(含个人帐户存储额)或所发生的基金赤字留在原统筹区。
  (2)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一管理。区县地税部门每月按实际征收到帐的三项基金,由市地税局全额划入市级财政专户。各区县社保中心用于待遇支付所需的周转金由市社保中心返拨。各区县在实行市级统筹之前历年积累的三项保险基金或所发生的基金赤字留在原统筹区,按原渠道管理。失业保险当年收不抵支的基金缺口,用原统筹区历年积累基金补缺,确实无积累的,由县(区)级财政负责解决。
  (3)医疗保险基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管理。
  (二)征集的社保基金的划解
  社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的当月起,潮阳、潮南、澄海区和南澳县逐月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由市地税局于次月5日前统一划入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再按规定的比例分帐,并分别划入市级和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收到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归类汇总,并以书面和软盘的形式向所属区县社保基金中心提供单位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的有关资料。各区县社保基金中心根据社会保险费汇解清单及加盖市财政专户印章的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进行社会保险费收入及基金上解的会计核算工作。
  应上交的省级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调剂金,按规定比例由市统一向省上解。
  (三)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
  1、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离休人员按25%)计发,南澳县基础养老金第一年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0%(第二年为90%,第三年为100%)的20%计发(离休人员按25%计发)。
  2、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工伤、生育保险待遇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计发,南澳县在3年过渡期内仍按该县月平均缴费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除了南澳县在3年过渡期内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发基数外,其他各区统一以我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规定计发。
  3、医疗保险。按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澄海、潮阳、潮南区启动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劳社[2003]196号)执行。
  (四)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的管理
  2004年7月1日起,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原核定的人员编制和职能上划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改设为相应的分支机构。
  1、机构和人员编制。实行市级统筹后,不再保留原三区一县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改设为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属下的正科级分支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由编制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截至2003年12月31日止,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编制和编制内相应的人员原则上上划,截止时间后的人员和编制一律不予接收,超编人员由当地政府负责分流安置。个别地区未定编或有特殊情况的,由市编办协调确定。
  2、经费。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的各项经费按2003年度实际开支数由各区县财政局上划市财政局,从移交(包括人员、机构和基金的资产)的次月起,各区县社保分支机构的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等统一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核定并拨付给各区县分中心。
  3、清产核资和移交。重点对基金资产进行清查。主要内容包括:
  (1)对各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低值品、债权、债务进行清点造册,核对帐目。对帐帐、帐实不符的要查找原因后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保证帐帐、帐实相符,避免基金在移交过程中流失。
  (2)审计评估。在全面清理各项资产负债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审计、劳动保障部门派出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重点是明确基金的债权、债务,包括原挤占挪用的基金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中当地政府需承担的由'视同缴费年限'而形成老人、中人的历史债务的经济责任,保证交接工作顺利完成。
  (3)摸清家底。全面清查各区县各项社会保险的基金征缴比率、基数、待遇发放和业务档案的管理情况,确保业务数据真实,业务档案完整。
  (4)造册移交。根据上述的工作进展,编制好各类移交表册,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债券、投资、固定资产、各项应收应付款项及有关的档案等,并注明移交后各自的责任,对原挤占挪用的基金和信用社存款等不良资产的回收处置问题及养老保险基金中的历史债务问题都要明确,然后按规定移交。
  (五)2004年度社保扩面征缴的经费和奖励
  2004年度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的社保扩面征缴经费和奖励,原则上按市政府汕府[2004]61号文规定执行。为衔接好市级统筹的过渡工作,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2004年下半年的地税征收经费和奖励,仍按原当地政府确定的标准,由市财政局统一核定后分别拨付。
  (六)进一步完善'四保'信息系统建设
  为确保我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按时实施,必须进一步完善'四保'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全面联网。考虑目前财政资金较紧,由市财政局一步到位拨付建设资金比较困难,故拟分步建设完善。在市级统筹前,三区一县社保经办机构搭建简易临时信息局域网,整理录入三区一县历史参保数据,规范全市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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