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01 生效日期: 2004-06-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穗公积金管委会[2004]4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现将《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附件: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

二○○四年六月一日


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二十 条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
  单位经济效益较差,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二)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单位严重亏损,职工月平均工资等于或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申请时间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实行一年一审,单位应于每年5、6月提出缓缴或者降低下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的申请。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应于上次审批到期前再次提出申请。到期不再提出申请的,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欠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也可按规定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
  三、审批程序
  (一)单位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经本单位工会讨论通过。无工会的,单位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在100人以上)或职工大会(职工在100人以下,含100人)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由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有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同意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直接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四、提交材料
  (一)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无工会的单位还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决议;
  (二)单位上年度及本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
  (三)具有法定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为作审计的单位,需提交书面说明,并加盖公司章及财务章;
  (四)单位上年度及本年度《劳动情况》表;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规定由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广州市房改办住建办综合调研处
二○○四年六月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