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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保护遏制随意拆除公共体育设施行为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9 生效日期: 2003-07-29
发布部门: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保护遏制随意拆除公共体育设施行为的紧急通知》(晋政发电〔2003〕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保护遏制随意拆除公共体育设施行为的紧急通知 
 
 
晋政发电〔2003〕9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体育健身的需要日益增长,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积极性越来越高。由于历史和客观条件的限制,我省公共体育设施的数量和质量与人民群众体育健身需要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后,我省陆续出台了《山西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山西省全民健身促进条例》,体育设施的管理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但总体我省体育设施的建设步伐依然缓慢,现有公共体育设施远远满足不了人民群众体育健身要求。更为严重的是,目前违法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和随意改变公共体育设施性质与用途的事件屡屡发生,一些县(区)政府以城市改造为名,在既不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又没有先行择地建设体育设施的情况下,随意拆除公共体育设施,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此风不煞,必将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的健身权益,损害政府的形象,将使体育事业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为坚决依法遏制随意拆除公共体育设施的行为,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推进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树立依法管理和保护公共体育设施的意识,坚决杜绝随意拆除公共体育设施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西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山西省全民健身促进条例》以及最近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都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任意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性质和用途。确因城市改造等原因改变公共体育设施性质和用途的,必须严格执行先建后拆的原则,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为此,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法办事,杜绝随意拆除公共体育设施的行为。建设规划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于继续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和违法改变公共体育设施性质与用途的,要依法予以处理;由于政府错误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已经发生的类似违法行为,各市(地)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查处,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依法保护公共体育设施的予以表彰,对违法随意改变公共体育设施性质的要通报批评,确保人民群众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不受侵犯。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体育健身场地设施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是人的健康和人的全面发展。公共体育设施是人民群众体育健身的重要保障条件。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在城市、社区和乡镇建设中必须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依法规划体育健身场地设施,并由政府组织投资建设,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体育场所,为人民群众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增强身体健康创造条件。 
  三、努力做好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工作,提高公共体育设施的利用率公共体育设施必须向社会开放。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可行办法,有组织地向社会开放公共体育设施,方便群众参加体育健身活动;要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体育设施经营管理的新路子,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切实为人民群众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组织和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文明的体育活动,吸引更多的人参加体育活动;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逐步改善体育场馆设施条件,逐步满足不同人群的体育健身需求。 
  四、抓住机遇,因势利导,把全民健身事业推向新的阶段 
  体育是全民的事业,只有动员更多的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才能更充分发挥体育在推动经济社会发民和小康建设中的作用。在我省抗击“非典”的战役中,人民群众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更多的人体会到体育健身带来的益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住这一机遇,因势利导,积极创造条件,科学组织,合理安排,使全民健身成为时尚,促进各类体育健身场地设施的建设,促进我省全民健身事业的更大发展。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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