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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住房交易税费有关问题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2 生效日期: 2002-03-01
发布部门: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成计综合[2002]2号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发展计划局、建委、房产管理局、财政局、物价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使我市住房交易税费收取工作进一步公开化、规范化,保持房地产业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推动全市经济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现就规范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和高新区范围内的住房交易税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交易中的有关税收
  (一)契税。由买方缴纳。
  1、按房屋买卖成交价的3%征收契税,其中1999年8月1日以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
  2、1999年8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的空置商品房(其中购买空置写字楼、商业用房应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契税。
  3、1997年10月1日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办理纳税手续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即按房屋买卖成交价的6%征收契税)。
  (二)营业税。由卖方缴纳。
  1、按房屋买卖成交价的5%收取。
  2、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3、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4、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原价后的差额计征。
  5、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在2002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免征营业税。
  住房租赁取得的收入,也应按规定征收5%的营业税。

  二、住房交易手续费
  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证照工本费除外)。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二)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每次合同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三)取消交易登记费、房屋勘丈费和住房租赁鉴证费。

  三、住房转移登记费
  按产价收取,收费标准为:买卖、价拨性质的住房按产价的0.7%收取,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最高不超过2.1万元;划拨、赠予性质的住房按产价的0635%,由拨入、受赠方承担,最高不超过1.4万元;交换性质的住房按件收取,每件收取14元,由交换双方各承担7元,超差部分按买卖性质计收。

  四、土地收益金
  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居住用地使用权的住房交易行为,由转让方按以下标准缴纳土地收益金。
  (一)一级土地按60元/建筑面积平方米收取。
  (二)二级土地按50元/建筑面积平方米收取。
  (三)三级土地按45元/建筑面积平方米收取。
  (四)四级土地按40元/建筑面积平方米收取。
  (五)五级土地按30元/建筑面积平方米收取。
  (六)六级土地按20元/建筑面积平方米收取。
  (七)七级土地按10元/建筑面积平方米收取。

  五、地产交易手续费
  按土地交易总额分段计算,50万元以下的按1.8%收取;50--150万元的按1.35%收取;150万元以上的按0.9收取。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
  本通知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制发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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