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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担保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7 生效日期: 2001-11-27
发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价商[2001]045号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沪住保(2001)39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担保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建设部《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你公司一年来运行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担保费收取标准
  (一)费率标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年担保费率为1‰;
  (二)计费公式
  担保费=贷款期年初贷款本息余额之和×担保费率。

  二、收取方式
  担保费在签订担保借款合同时一次性收取。

  三、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

  四、本标准自2001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    每万元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担保费速算额(元)
      贷款年限             速算额
       1               9.9
       2               14.7
       3               19.7
       4               24.7
       5               29.7
       6               35.3
       7               40.2
       8               45.5
       9               50.4
       10               54.9
       11               60.2
       12               65.4
       13               70.7
       14               76.0
       15               81.2
       16               86.0
       17               91.2
       18               96.0
       19               101.3
       20               105.3
       21               107.9
       22               113.0
       23               118.1
       24               123.2
       25               128.3
       26               133.5
       27               138.7
       28               143.9
       29               149.2
       30               154.3
  备注:住房公积金贷款年担保费率以1‰为基数,考虑到担保费在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时一次性收取的因素,借款期限1--10年,贴现率5%;11--20年,贴现率6%;21--30年,贴现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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