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陕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全省严厉打击煤矿越界超层非法开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18 生效日期: 2005-05-18
发布部门: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陕安委会发[2005]1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我省一些煤矿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越界超层非法开采行为十分严重,形成了安全事故隐患,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为了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必须依法查处煤矿越界超层非法开采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完善防范措施,落实责任,消除重特大事故隐患,实现煤矿合理开发,科学、依法开采。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省安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了《全省严厉打击煤矿越界超层非法开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

全省严厉打击煤矿越界超层非法开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由于煤炭价格上涨,受经济利益驱动,我省一些煤矿越界超层非法开采行为十分严重,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为了杜绝煤矿越界等违法开采行为,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煤矿越界超层等非法开采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这次全省严厉打击煤矿越界超层等非法开采专项整治工作,以《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依法查处煤矿越界超层非法开采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完善防范措施,落实责任,消除重特大事故隐患,实现煤矿合理开发,科学、依法开采,确保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二、整治目标通过对煤矿企业越界超层等非法开采的专项整治,使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得到有效保护,对越界超层非法开采、假借合法名义进入关闭矿井、废弃巷道开采和不按照批准的矿井设计(乡镇煤矿开采方案)进行开采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予以取缔;对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依法予以关闭,实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三、整治内容与标准
  (一)整治内容这次整治工作的范围是省内所有煤矿(包括在建、技改矿井)。整治内容是依法查处煤矿越界超层开采,假借合法名义进入关闭矿井、废弃巷道开采和偷采保安煤柱以及不按照批准的矿井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违法行为。
  (二)整治标准整治工作以现场实测、检查等形式进行,对查实的越界超层等非法开采行为按不同情况依照以下两类标准进行整改和处理。
  1、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罚:
  ①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②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③在保安煤柱中掘进巷道的;
  ④不按照批准的矿井、采区设计及开发利用方案和改造方案进行开采的;
  ⑤擅自进入已关闭的矿井利用其设施进行非法生产的。
  2、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①不按照批准的矿井、采区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②越界开采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
  ③经核查批准的矿区范围内煤炭资源已枯竭的;
  ④偷采保安煤柱,严重威胁地面村庄、公路、铁路及其它重要建筑和设施安全的;
  ⑤乱挖乱采被相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矿井到期仍未整改合格或拒不整改的;
  ⑥假借合法名义进入关闭矿井、废弃巷道进行开采造成事故的;
  ⑦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被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停产整改或关闭的。

  四、组织领导和整治步骤
  (一)组织领导:为了使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省安委会决定成立省严厉打击煤矿越界超层非法开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燕崇楼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副组长:王昊文 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梁 枫 省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
      高勤社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
      陈永昌 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省监察厅
       省公安厅
       省工商局
       省电力公司
       省地方电力公司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
  联络员:朱利平 苏永茂
  办公地点:西安市劳动南路180号
  联系电话:029-84333034
  传真电话:029-84333065
  各产煤市、县应成立相应的严厉打击煤矿越界超层非法开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切实加强领导,把煤矿越界超层非法开采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煤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职责,落实专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整治步骤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宣传动员阶段,二是查处阶段,三是总结验收阶段。
  1、宣传动员阶段。从5月20日至31日,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严厉打击煤矿越界超层非法开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煤矿企业越界超层开采的危害性及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把认识统一到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上来,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查处阶段。这次专项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整治标准,按照全省统一安排,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对所辖区域的煤矿进行全面清查,彻底查清煤矿生产现状和越界超层非法开采等违法问题,坚决遏制违法生产。整治工作按以下方式开展:
  第一,煤矿自查。从6月1日开始,各类煤矿要结合目前井下开采进度和国土资源部门核准的煤炭资源范围,自查是否存在越界超层非法开采,并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交最新井下开采现状图和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2004年以来开采情况、保有煤炭资源量、是否存在越界超层非法开采和不按批准的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等情况。此项工作于6月10日前完成。
  第二,各县(市、区)全面排查。从6月中旬开始,各县(市、区)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对所辖区域煤矿进行全面排查,按照整治标准对煤矿开采情况逐个进行拉网式排查,并分类排队造册登记,对有越界超层非法开采行为的矿井提出处理意见,对应关闭矿井要逐级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其相关证照。并于6月底前写出书面整治工作总结,报上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
  第三,随机抽查。从6月下旬开始,各市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整治标准对所辖区域煤矿总数的50%进行随机抽查(榆林30%),并按抽查结果对各县专项整治工作做出总体评价。凡在抽查中发现县有一处以上的矿井未按整治标准进行查处,应责令该县重新进行整治,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此项工作于7月20日前结束,并将全市专项整治情况总结以书面形式报省严厉打击煤矿越界超层非法开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重点督查。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省煤炭局、陕西煤监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等部门参加,组成联合执法督查组,从6月下旬开始对煤矿越界超层非法开采较多的市县进行工作督导。督导组要深入矿区进行重点抽查,协助、督促各市开展整治工作。对各市县检查发现有越界超层非法开采行为的矿井,进一步核实其开采范围和开采量等违法事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插手非法开采的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和监管不力的责任人员要查清事实,给予行政处分。依法惩处暴力抗法人员。
  3、总结验收阶段。从7月21日开始,省严厉打击煤矿越界超层非法开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市煤矿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验收,凡发现市内有两处以上煤矿未按标准进行整治的,应责令该市重新进行整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各市、县政府要吸取韩城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建立防止煤矿企业越界超层非法开采的监管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巩固整治成果。省严厉打击煤矿越界超层非法开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验收情况向省安委会进行专题汇报,提出规范全省煤矿生产行为、防止煤矿越界超层等非法开采的监督管理措施和办法。此项工作于8月10日前结束。

  五、职责分工
  1、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越界超层非法开采煤矿的监管力度,负责煤矿井上井下工程测绘;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矿区动态巡查,督促煤矿定期交换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发现存在越界超层开采的煤矿,立即责令停产,限期整改;对越界超层非法开采拒不退回、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煤矿,报告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决定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及时收回其采矿许可证,待验收合格后返还;对限期整改和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整治要求的煤矿,依法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并通知工商、煤炭、煤监等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不按安全规章或规定施工生产的煤矿,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对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和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报告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建议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3、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按批准的生产系统开采和偷采保安煤柱的煤矿,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对批准的技改项目应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批准的技改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从6月30日起,对核定生产能力在6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不再审批新的技改项目。
  4、公安部门负责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被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煤矿,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暂停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给,待验收合格后返还,恢复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对被各级政府取缔和关闭的煤矿,依法注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终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对涉嫌违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应依法进行查处;依法惩处暴力抗法人员。
  5、监察机关负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对不法矿主纵容、包庇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纪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而被关闭的煤矿,依法变更经营范围或吊销营业执照。
  7、电力供应单位负责对被依法取缔、关闭的矿井,拆除供电设备、切断电源、停止供电。

  六、工作要求
  各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次专项整治工作是一场严肃的斗争,时间紧、任务重、要求严。因此,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省政府领导的指示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排除阻力和干扰,有效制止煤矿越界超层非法开采的违法行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一)各市、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本着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和部署开展严厉打击煤矿越界超层非法开采专项整治工作。
  (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严厉打击煤矿越界超层非法开采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形成全社会重视的良好氛围。对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有越界超层非法开采的煤矿,要认真核查,严肃处理。
  (三)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有越界超层非法开采行为的矿井,要严格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四)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各级公务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不得接受企业任何馈赠、报酬;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接受企业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