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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加油站汽、柴油添加清净剂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12 生效日期: 2005-05-12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价发[2005]73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

  为了改善和提高大气环境质量,保障推广使用清洁燃油工作的顺利进行,合理补偿添加燃油清净剂成本,现就车用燃油添加清净剂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加油站汽、柴油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添加清净剂的,可在同标号油品零售价格基础上每公升加价0.06元。

  二、为保证加剂后清洁燃油的质量,能起到环保、节能、保养车辆的效果,防止以次充好,借机搭车涨价等问题的发生,车用燃油添加的清净剂必须是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科学技术部、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等有关部门评审,并列入《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项目》、《国家重点新产品》名录中的产品。

  三、各地加油站汽、柴油添加清净剂的,必须在加油机显著位置统一张贴'车用高清汽、柴油'标识,在公布汽、柴油零售价格时,必须将汽、柴油价格与清净剂价格分别标识,结算时单独开票,不得将清净剂价格计入汽、柴油价格中,并严格执行用户自愿的原则。

  四、对未添加或未按规定比例添加以及擅自添加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产品,借机提高油品价格的行为,各级价格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价格为试行价格,执行到2006年年底止。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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