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紧清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停征后遗留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28 生效日期: 1998-08-28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所[1998]67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紧清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停征后遗留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3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上报企业必须附有九六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利润表等资料。

  二、凡不符合财综字[1997]001号文规定减免范围,但确属缴纳有困难的企业,也可上报申请减免。上报时间截止期限为1998年9月20日

  三、各地(市)国税局应于9月20日前,将补交“两金”的分户入库情况及最后清理结果上报省局。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紧清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停征后遗留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35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