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香港快达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28 生效日期: 1998-07-28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一[1998]34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香港快达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在征收建筑业营业税时,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其价款不能从工程承包额中扣除或分割开来分别征税。
  因此,对香港快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你市台江区元洪城机电、消防等安装工程业务应纳的营业税,由总承包人一深圳谊发建筑工程公司代扣代缴,其营业税计税依据应包括安装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价款。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