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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6 生效日期: 2001-10-16
发布部门: 上海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司鉴定办字[2001]5号

各司鉴委成员单位,各区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院、各司法鉴定机构:
  现将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的《上海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
  为规范上海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司法活动中的重要证据作用,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组织结构
  (一) 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由本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组成,受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的领导。
  (二) 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 均由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聘任,有效期为2年。
  (三) 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内),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 组织本市司法会计鉴定的复核鉴定。
  (二) 组织重大、疑难案件的鉴定。
  (三) 组织开展有关司法会计鉴定的学术研究、理论探讨。
  (四) 制定本市有关司法会计鉴定程序等工作标准。
  (五) 其他由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承担的工作。

  三、范围与管辖
  (一)业务范围
  司法会计鉴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对涉案的会计核算资料进行鉴定和判断,包括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以及部分民事、行政争议案件。
  (二)鉴定管辖
  1、本市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对原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复核鉴定。
  2、本市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对原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有异议、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提出复核鉴定。
  3、重大、疑难案件的鉴定。

  四、委托与受理
  (一)委托要求:
  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暂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委托。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可向办案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向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委托。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在提出鉴定委托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鉴定委托书》,内容包括案情摘要,鉴定要求,委托人和联系方式,并加盖公章。
  2、《送检材料清单》和移送的帐册、凭证等材料。
  3、原《司法会计鉴定书》。
  (二)审核受理:
  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接到委托后,应审查鉴定内容和要求,核对送检材料的名称、数量:
  1、决定受理的案件,填写《司法会计鉴定受理登记表》。
  2、需要补充材料的,退委托人补齐材料后再决定受理。
  3、需要修改鉴定要求的,同委托人协商后,重新填写《司法鉴定委托书》。
  4、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五、鉴定程序
  (一)组建专家鉴定组:
  专家委员会接受鉴定委托后,应组织5名以上单数的专家共同鉴定,并确定1名专家为组长。确定专家人选时原鉴定人员应当回避。
  (二)组织专家鉴定:
  1、确定鉴定方案、检验方法和步骤。
  2、查验送检帐册凭证,审核相关会计资料,查明帐目、资金、财产等之间的关系。
  3、专家集体讨论,如专家意见不一致时,鉴定结论采纳多数专家的意见,同意鉴定结论的专家应在鉴定文书上签名。
  (三)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如能提供新的证据或充分的理由的,经司鉴委办公室同意,可另组织专家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六、鉴定文书
  每次鉴定完成后,专家委办公室应制作鉴定会议纪要和出具鉴定书。
  (一)鉴定会议纪要应写明组织鉴定时间、地点、案由和参加鉴定会议专家讨论的各自意见及结论。鉴定会议记要由办公室保存并归档。
  (二)《司法会计鉴定书》应明确、完整、客观,内容应包括绪论、检验、论证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1、绪论部分应包括委托人、委托时间、案情摘要,送检材料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2、检验部分应根据客观全面、详略适当、便于引用、方便审核的原则,以及检验材料的情况和阐述问题的需要,确定具体表述内容和表述方法。
  3、论证部分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运用会计学原理和基本方法,对检验所见事项进行鉴别和分析,力求论述充分,逻辑严密、没有歧义。
  4、结论部分是《司法会计鉴定书》的核心,鉴定结论应当是检验和论证的自然结果和必然结论。如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同,应指出鉴定原理、程序以及与原鉴定结论的差异。
  司法会计鉴定还应当把在检验部分涉及的所有材料作为鉴定结论的客观依据附在其后。
  (三)《司法会计鉴定书》一式二份,1份交委托单位,1份由办公室归档。

  七、鉴定时限
  司法会计鉴定从接受委托起,一般应在45日内完成;重大、疑难、特殊的案件经司鉴委办公室批准后可再延长30日。

  八、权利义务
  (一)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资料,包括各类帐册、银行财务凭证、报表以及有关经营活动的函件与合同文本等。
  2、查阅鉴定所需的案卷材料,征得司法机关同意,询问与鉴定相关的当事人和证人。
  3、对不合法或者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委托,可以拒绝。
  4、独立行使鉴定权,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非法干涉。与其他专家意思不一致时,可以保留意见。
  5、按有关规定取得鉴定报酬。
  6、参加专家委员会活动、了解专家委员会工作情况、对专家委员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7、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二)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1、严格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范。
  2、接受指派参加有关司法鉴定。
  3、鉴定人员如是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或者与案件鉴定结论有直接利害关系及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主动回避,委托人也有权要_求其回避。
  4、鉴定人员应对鉴定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保密。
  5、接受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指派出庭作证。
  6、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九、收费标准
  司法会计鉴定收费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共同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上海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
2001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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