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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关于调整卷烟、酒、香皂和汽车轮胎等商品消费税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5 生效日期: 2001-10-15
发布部门: 上海海关
发布文号: 沪关公告[2001]17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9月1日起,对卷烟、酒、香皂和汽车轮胎等商品的消费税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表 序号            税号    货品名称        原消费税税率     调整后的消费税税率 1        24022000  烟草制的卷烟         50%         150元/标准箱(50000支)的从量税,加上45%的从价税 2        22030000  麦芽酿造的啤酒   220元/吨      进口完税价格≥360美元/吨:250元/吨进口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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