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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道路、背街小巷及铁路沿线拆迁改造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01 生效日期: 2005-04-01
发布部门: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宝政发[2005]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快宝鸡大城市发展,实施市中心东扩南移的发展战略,实现“四市”建设目标,市政府决定分批分期实施市区道路、铁路沿线及背街小巷改造工程。为了保证拆迁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及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市区道路、背街小巷及铁路沿线拆迁改造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
  市区道路、铁路沿线、背街小巷违反城市规划法规定,影响城市市容景观的,占压道路红线或建筑红线的,影响交通和车辆停放的,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将分批分期予以拆迁改造。
  2005年市区需拆迁改造道路一览表附后。

  二、拆迁组织
  市政府决定,组建市区道路、背街小巷及铁路沿线拆迁改造办公室(简称“拆迁办公室”)。工作人员市从城管执法、规划、城建、房管、国土等部门,金台、渭滨、陈仓三区政府,西安铁路局宝鸡办事处等单位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中抽调,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拆迁办公室负责拆迁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三、拆迁补偿安置
  凡在拆迁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赁证、土地使用证、户口本及身份证、法人证明等到拆迁办公室,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经核实无误后,方可确定为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
  居民符合拆迁补偿的建筑物,依据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与合法建筑面积,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其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每户按500元支付。
  对单位的建筑物拆迁,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 四十二条“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地段两边或者周边的建设单位,应代征市政公用建设用地,交城市建设部门统一管理”的规定执行。
  对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
  对无主房或产权不明的,包括产权纠纷正在诉讼期间的,实行证据保全拆迁。
  对产权设定有抵押的房屋拆迁,按担保法规定办理。

  四、拆迁协议、评估、裁决
  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不能协商订立协议的,按《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规定及《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执行。

  五、奖励与强拆
  在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应从城市建设的大局出发,积极支持拆迁改造,配合拆迁办公室做好拆迁改造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居民户每户奖励1000元,属单位产权按期搬迁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依法强制拆迁。对侮辱、殴打拆迁改造工作人员,阻碍拆迁改造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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