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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4 生效日期: 2001-10-14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税地[2001]61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六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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