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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01 生效日期: 1998-07-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至强化汽车尾气综合整治、防治空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在本市范围内推广使用无铅汽油,禁止销售含铅汽油。从1998年10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加油站禁止销售含铅汽油。
  凡本市籍在用的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保养,保证其污染物排放达标。凡目测可见冒黑烟的机动车(含外地进岛车辆)一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车,并由市环保部门强行采取净化措施,责令限期治理。
  凡车辆初检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不予核发年检合格证。
  凡路检时,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一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证,并由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或限期装排气净化装置。
  凡在本市使用的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必须经过国家环保局认定或者省环保局认可、推荐且经过市环保部门组织适用性试验以及经物价部门审核定价的合格产品,否则一律不得安装、使用。
  凡我市制造、维修出厂的机动车和市场销售的机动车,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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