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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0-13 生效日期: 1995-10-13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和>,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标准,以其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德、能、勤、绩的具体内容和考核标准,对不同类型、不同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应有所区别,由各地各部门自行确定。考核标准要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必须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国家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县(市)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确定优秀等次的人数,在不突破百分之十五的前提下,可由县(市)考核委员会统筹掌握。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按照上一级考核下一级的方法进行。自治区级机关的委、办、厅、局和地、市级机关的委、办局的分管领导和各处(科、室)的处长(科长、主任)为主考人,分管领导考核处(科)长、主任,处(科)长、主任考核处(科、室)内人员;委、办、厅、局的主任(厅、局长)为部门负责人。县级机关,县(市)长为各部门领导的主考人,各部门的领导为本部门的主考人;乡(镇)长为本乡镇的主考人。工作量大的部门负责人或主考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负责考核。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如实做好工作记录,主管领导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审核,了解被考核人情况。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结合目标管理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其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个人总结,填写>;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小组对主考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部门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收到申请后须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向本级政府的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考核委员会须在40天内作出决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在年度考核时一般应设立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级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一般为7-9人,负责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日常事务由政府人事部门承担,其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地区的年度考核工作,处理考核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审核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国家公务员的年度奖金;
  (四)审核优秀等次的比例;
  (五)审核对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未设立考核委员会的,可由本级政府人事部门承担其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县以上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设立非常设性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或乡(镇)长的领导下,负责所属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部门领导或乡(镇)领导、人事等有关机构负责人和国家公务员代表组成,一般为3-7人。国家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行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考核小组的日常事务由本部门的人事机构承担,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年度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审核主考人写出的考核评语和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平衡优秀等次比例;
  (三)向本级政府人事部门报送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和审核备案登记表以及确定为优秀和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名单;
  (四)颁发优秀等次证书;
  (五)年度考核结束后,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担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
  (一)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二)国家公务员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月份开始执行;
  (四)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
  (五)国家公务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各部门的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人员,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未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报送年度考核工作有关审核备案材料的,不得兑现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国家公务员。其中担任县(市、区)及其以上各级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按管理权限由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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