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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贫困地区劳动力定向输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0-06 生效日期: 1995-10-06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北政发[1995]58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
  我市利用世界银行硬贷款进行贫困地区劳动力定向输入改革试验,是国家扶贫开发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这项改革试验顺利推进,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一、北海市世界银行扶贫贷款项目主管部门是市贫困地区劳动力定向输入试验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贫劳输入办)暨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市财政局、计委、劳动局等部门参与此项工作的管理。市贫困地区劳动力定向输入试验领导小组代表市政府统一协调、指导此项工作。
  二、凡经市贫劳输入办审定的贫困地区定向输入劳动力的扶贫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扶贫开发企业)均视为解决贫困地区待业劳动力企业,享受本规定和劳动待业、扶贫开发以及内联企业等有关优惠政策。扶贫开发企业的标准如下:
  ⒈世界银行扶贫贷款支持的项目,使用贫困地区劳动力不低于职工总数60%的;
  ⒉在扶贫开发项目中和扶贫工业区自筹资金投资的企业,使用贫困地区劳动力不低于职工总数30%;
  ⒊使用贫困地区劳动力不低于职工总数40%的其他企业;
  ⒋与贫困地区合资兴办的企业,其中贫困地区出资比例不低于总投资30%、安排使用贫困地区劳动力不低于职工总数的20%的。
  ⒌在扶贫开发项目区和扶贫工业区的,直接为扶贫开发项目提供商贸、仓储、运输、技术、培训等服务及物业管理的企业。
  三、对有稳定的生产经营项目和产品销售市场的扶贫开发企业,应优先解决土地、厂房、贷款、能源、通讯、原料、劳动力等问题。
  四、凡在北海市举办的扶贫开发企业,按规定报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可享受以下减免税费优惠:
  ⒈新办的扶贫开发企业当年安置待业贫困劳动力占职工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占职工总数30%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占职工总数10%的,减半征收第一年企业所得税;
  ⒉扶贫开发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经财税部门核准,对属市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可从缴纳之日起,三年内按每半年一次分期全部返还企业。
  ⒊扶贫开发企业要依照税法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营业税,市财政部门可从缴纳之日起,三年之内按每半年一次分期返还企业50%。
  ⒋减半收取扶贫开发项目的基建报建费、规划费等费用,免交教育附加费及水利建设基金;
  ⒌扶贫开发企业的土地受让、转让增值税费要依法征收;市财政在三年内按每半年一次分期返还企业50%;
  ⒍减半征收扶贫企业的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增容费、水、电用量均在计划内安排。
  五、凡定向输入到北海市的贫困地区劳动力,只要有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可持市贫劳输入办发给的就业证书和市扶贫开发企业签定的劳务合同,去所在地公安部门领取暂住证,满三年后,可换取绿卡居住证,满五年后可按公安部门规定办理户口手续。持绿卡的贫困地区劳动者,享有与本市城镇居民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义务。
  六、扶贫开发企业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可依法按规定受让、租用、转让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接受拥有土地使用权一方入股。扶贫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搞非扶贫项目的,要按规定补交地价款。由政府直接批租的扶贫开发项目用地,按市政府北政[1994]2号文同类同等地的地价优惠30%。扶贫开发企业项目用地在征地前按规定付清征地成本费,所余下地价款签订分期付款合同,半年内支付20%,满一年支付40%,满一年半支付40%。
  七、世界银行扶贫贷款资金,由市财政担保、接贷,专款专用,市财政局除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外,不再增收其它费用。
  八、银行应积极协助政府和扶贫开发企业解决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配套资金,优先安排生产流动资金,要按国家贷款利率执行,并酌情降低扶贫开发企业自有资金比例。
  九、围绕扶贫项目基地开发的产品而兴建的各类市场,工商行政部门在前三年内减半征收市场管理费。
  十、扶贫开发企业可与有进出口权的企业,采用联营、合作等形式开展进出口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除享受已有的优惠政策外,前五年内归地方财政部分的增值税全部返还扶贫企业。世行贷款支持的异地扶贫技术改造项目,在进口自用设备等方面享受半税优惠。
  十一、对贫困地区输入到扶贫开发企业的劳动力,有关劳动就业部门除收取办证工本费外,一律免收其他费用,并要切实维护和保障贫困地区劳动力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可能为他们排扰解难,为他们进入城市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就业环境。
  十二、北海市劳动力定向输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扶贫开发企业进行审核,对未执行扶贫任务的企业,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十三、本规定由北海市贫困地区劳动力输入领导小级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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