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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税直征局关于申请税收减免优惠、办理以利抵亏和税务事项报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24 生效日期: 1998-06-24
发布部门: 厦门市地税直征局
发布文号: 厦地税直政[1998]52号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现将1998年度申请税收减免优惠,办理以利抵亏和税务事项报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税收减免优惠
  (一)本市岛内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技术贸易企业、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劳教企业、内联企业等单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需要申请享受1998年度减、免税优惠的,请于按到通知之日起到我局税政科(禾祥西路2000号四楼,电话2232075)领取减免税申请表,按规定逐栏完整如实填写后,连同书面申请报告(书面申请报告要求打印成文,写明报送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企业联系人、电话号码及所属的税务征管科室及税务专管员姓名),以及按下列要求附送的有关资料一起装订整齐,送我局税政科审阅签字后,于1998年8月31日前交我局办公室登记挂号,办公室在收到报告文件后即加盖公章,而后送局长批阅。我局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审批或转报上级审批。
  1.民政福利企业应附送的资料:
  (1)“四表一册”:即1998年度的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1998年6月份企业职工工资表、1997年度利税使用分配表和1998年6月份残疾职工花名册;
  (2)残疾职工的残疾证或残疾人登记表复印件;
  尚未经税务部门认定的民政福利企业还应加送民政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表(随减免税申请表一同向我局税政科领取,填写后由市民政局盖章确认)。
  2.校办企业应附送的资料:
  (1)校方出具的1998年度应上交学校利润比例的证明;
  (2)1997年度己上交校方利润的凭证复印件;
  (3)经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的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查帐报告;未经税务部门认定的校办企业还应加送校办企业资格认定表(随减免税申请表一同向我局税政科领取)。
  3.技贸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市科委核发的厦门市技术贸易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2)1998年1-7月发生的技术转让收入所开具的厦门市技术交易专用发票;
  (3)1998年1-7月发生的技术合同登记表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市科委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书复印件及高新企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应报送的资料:
  (1)企业章程复印件;
  (2)省以上农口管理部门出具的农口企业证明文件;
  (3)1998年1-7月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收入明细帐复印件;
  6.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复印件;
  (2)经市劳动局确认、加盖公章的本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
  (3)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待业证复印件、富余人员证明书;
  (4)1998年6月份职工工资表复印件;
  7.工会办企业应附送的资料:
  (1)市总工会出具的富余人员证明书;
  (2)1998年6月份职工工资表复印件;
  8.内联企业申请减、免房产税应报送的资料:
  (1)企业购置房产的发票复印件或产权复印件;自建房应附送工程预、决算书;记载有关专项工程支出的帐页复印件;
  (2)记载购房有关帐务处理的帐页复印件;
  (3)企业章程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对1998年1月1日以后新开办的符合国家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其当年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可以申请选择当年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或当年按规定纳税,推迟至下一纳税年度起才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
  1.选择推迟至下一年度(1999年度)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于1998年8月31日前将选择推迟至下一纳税年度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的书面申请报告报我局办公室登记挂号(书面报告的要求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相同),经我局审批同意后可延至下一纳税年度按我局规定办理申请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2.在开办当年申请减免税的企业,应将下列资料送我局税政科审阅签字后,报送办公室登记挂号,办理审批手续。
  (1)书面申请报告及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3.1997年新开办的符合减免税政策,已经我局批准延长至1998年度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应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到我局税政科领取减免税申请表,如实填写后,于8月31日连同下列资料一并报送税政科: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复印件;
  (3)1997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三)关于其他减免事项报批问题
  符合下列减免税条件的企业,要求申请减免优惠的,应于1998年8月31日前将书面申请报告(要求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相同)及下列要求附送的资料一起送我局税政科审阅签字后,再交办公室登记挂号。
  1.资产重估后未按新增价值提取折旧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要求减免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的房产税和印花税,应附送下列资料:
  (1)清产核资部门出具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
  (2)重估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帐页复印件;
  2.“菜篮子”工程项目申请减免税应附送的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集贸市场建设的市计委立项书复印件;
  (3)集贸市场建设的预(决)算书复印件、施工合同复印件;
  3.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申请对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应附送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复印件;
  4.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申请免征营业税应附送军一级军事机关出具的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的证明。
  5.未出售的商品房用于出租的,申请从价计征房产税应附送的资料:
  (1)市计委立项书复印件;
  (2)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企业符合国家税法规定可以享受一年以上减、免税优惠的,应逐年办理申请手续,企业应按本文规定期限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减免税申请表及有关资料,经我局审核批准或转报上级审批。未经审批,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关于申请以利抵亏
  纳税人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欲以’98年度利润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到我局税政科领取“抵亏申请表”,填写后,连同企业书面申请报告(要求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相同),并附送抵亏年度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亏损额的查帐报告或抵亏年度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加盖征管科印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于1998年9月底前送我局税政科审阅签字后报我局办公室登记挂号,由我局予以审批或转报市局批准。

 

  三、关于应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其它税务事项
  企业如需申请上交管理费、坏帐损失、财产损失、工效挂钩等税务事项报批的,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由我局税政科领取申请表,逐栏如实填写后,连同书面申请报告及附下列资料送我局税政科审阅签字后,交我局办公室登记挂号,经我局审批或转报市局批准后方可在税前列支。
  (一)申请上缴管理费税前扣除应附送的资料:
  1.关于总机构管理费:
  (1)总公司或总机构出具的收取管理费的性质、汇集范围、总金额、分摊依据和方法以及其所属各分公司的分摊数额等证明资料,上年分项管理费收支决算表、本年计划提取数及分项费用增减情况。
  (2)总机构及所属企业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提供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授权总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其提取管理费的比例或数额的证明文件,如果无法取得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机关的批文,应提供总机构所在省(地、市)税务机关的批文,总机构及所属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提供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其提取管理费的比例或数额的证明文件。
  (3)企业、分支机构上交总公司或总机构管理费凭据复印件
  (4)1998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2.关于行政管理费
  (1)收取管理费的行政主管部门经市物委批准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效许可证复印件;
  (2)1998年度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凭据(即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复印件。
  (3)1998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申请上交管理费税前扣除应附送的资料应于1999年元月底前报送。
  (二)关于申请坏帐损失税前列支应附送的资料
  (1)该项坏帐业务发生时的记帐凭证。原始凭证及记载有关该笔帐的帐页复印件;
  (2)该笔坏帐业务发生时至报批坏帐损失年度有关帐务处理逐年帐页复印件;
  (3)债务人破产清偿或死亡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应于该项坏帐损失入帐的前一个月报送。
  (三)关于申请企业财产损失税前列支应附送的资料:
  1.报批固定资产毁损和非常损失应报送的资料:
  (1)该项固定资产购入原始发票及记帐凭证的复印件;
  (2)该项固定资产明细帐有关帐页复印件;
  (3)残值回收的收入凭证复印件或收到保险公司理赔和有关责任人赔偿的凭证复印件;
  (4)企业管理部门的批准手续复印件;
  (5)固定资产损失的情况书面说明;
  2.报批企业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和非常损失,应附送的资料:
  (1)流动资产清查盘存资料;
  (2)财产损失的情况书面说明;
  (3)企业管理部门的批准手续复印件;
  上述材料应于1998年12月底前报送。
  (四)关于申请工效挂钩
  1.应附送的资料: 1997年度、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之二《应交税金明细表》。
  2.有关事项
  (1)未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一律按计税工资标准计算税前列支的工资总额。
  (2)新办企业第一年原则上只能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3)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准予扣除,具体计算方法见《上税公告》1997年第11期。
  (4)一经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一定三年,中途不得改变工资形式。
  (5)企业采用由财政部门、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工效挂钩办法,应附送有关部门批准其实行工效挂钩的文件及计算方法的复印件,以及经有关部门审核盖章的工效挂钩工资计算表。
  以上各税务事项的报批,报送时限及应附送资料等要求,我局提请各纳税单位认真遵照执行,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对于企业逾期未申请或未报送资料及报送不完整的,我局将不再受理或不予承认(以我局办公室收文章为准),后果由企业自己负责。对本通知尚有不清楚事宜,需了解咨询的,可与我局税政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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