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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严控制兴办星级宾馆、酒店、饭店以及餐饮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4-30 生效日期: 1995-04-3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随着经济的发展,自治区首府--南宁市近来新建扩建了不少宾馆、酒店、饭店、招待所,各种餐饮业也越来越多。为了加强对宾馆、饭店、酒店、餐饮业的宏观调控,避免重复建设,浪费资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一、今后凡在南宁市新建星级宾馆、饭店、酒店的,一律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凡未经批准的,计委不准立项,银行不予贷款,供电部门不予增容,卫生、工商、消防等部门不予办理发证手续。
  二、现有的宾馆、饭店、酒店、招待所要从加强经营管理入手,不断提高效益。凡要扩建改造的,也要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三、兴办各种餐饮业要从严控制,南宁市和区直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批手续。
  上述决定,各地区行署及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钦州、防城港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1995043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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