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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关于本市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试行意见》有关精神,为妥善解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医疗待遇问题,切实保障职工利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医疗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的医疗费用,除按规定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外,其余部分按现财政体制在市、区县二级公务员医疗补助2%集中统筹补助费中列支;未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由单位参照执行。
二、按照沪人[1993]137号《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死亡及伤残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因公负伤的认定由单位报经市主管局或区县人事局批准。
三、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的伤残鉴定和伤残抚恤金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本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办法实施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人负伤有关医疗费用,参照工伤保险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