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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后对部分困难企业予以减征照顾的批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06-23 生效日期: 1998-06-23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1998]综062号
(2002年4月16日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将本文废止)
  市地税局、财政局:
  厦地税政三(1998)8号文悉。为贯彻落实市政府第二次全体成员会议精神,确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同意你们上报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部分因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税负增加而难于承担且需要扶持的困难企业,经申报批准后给予一年的减税照顾。
  二、申请减税条件:
  (1)占地一万平方米以上,且税额调整后当年出现亏损或加大亏损的市属国有企业;
  (2)属“菜篮子”、“米袋子”的市属国有企业;
  (3)受自然灾害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企业;
  (4)市政府确定扶持的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重点企业。
  三、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困难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市地税局、财政局稽核,报市政府批准,但减税后的税负不得低于原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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