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府[1998]综062号
(2002年4月16日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将本文废止)
市地税局、财政局:
厦地税政三(1998)8号文悉。为贯彻落实市政府第二次全体成员会议精神,确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同意你们上报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部分因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税负增加而难于承担且需要扶持的困难企业,经申报批准后给予一年的减税照顾。
二、申请减税条件:
(1)占地一万平方米以上,且税额调整后当年出现亏损或加大亏损的市属国有企业;
(2)属“菜篮子”、“米袋子”的市属国有企业;
(3)受自然灾害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企业;
(4)市政府确定扶持的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重点企业。
三、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困难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市地税局、财政局稽核,报市政府批准,但减税后的税负不得低于原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