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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警备区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27 生效日期: 2005-01-27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警备区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5]17号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ぉ26号ぉ和《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军区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4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实际情况,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精简整编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官,以及部分未满本期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上述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官,在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按民政部、总参谋部下达的计划,由陕西省复退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军安办ぉ统一接收。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全市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从2005年1月5日开始,截止2月底结束。各区县务于2005年3月5日前完成《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和《简况统计表》及《接收审查表》的上报工作。复员士官与退伍义务兵同时报到。转业士官按省军安办出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安置部门报到。全市报到时间统一截止到2005年6月底,部队工资发放到2005年7月底,从2005年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单位支付。驻西藏新疆自治区和青海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因气候原因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需要适当提前或推后离队的,由所在大军区级单位审批,报民政部、总参谋部备案。其他部队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不得提前或推迟士兵退役离队时间。

  二、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军队深化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形势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着重做好以拥护改革、服从大局、严守纪律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确保退役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及时掌握退役士兵特别是精简整编单位退役士兵的思想状况,增强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和军队改革建设的形势和前景,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全面了解退伍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把退役士兵的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指示上来,自觉服从国家和军队改革建设的大局;珍惜军人荣誉,珍惜当兵历史,珍惜战友情谊,保持和发扬军队的优良传统,严格遵纪守法,做到文明退役,安全返乡;解放思想,勇于开拓,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理念,增强依靠良好的军人素质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实现自强自立。

  三、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各区县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把退役士兵安置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进一步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采取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要强化国家和大局意识,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按照国防义务兵均衡负担的原则,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任何单位不得制定和下发歧视或损害退役士兵权益的文件或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安置任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区县政府的工作,对下属单位因安置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要予以支持。安置部门依照政府的安置计划开出介绍信后,用人单位接收后暂未安排上岗,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区县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逐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对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企业中的退役士兵,要优先安排再就业;凡生活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时发给保障金。
  要按照“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包底安置”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各用人单位要切实维护安置计划的严肃性,坚决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对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中未被录用或不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由各接收单位进一步妥善安置。省上有关部门正在制定《陕西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和《陕西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有偿转移资金管理办法》,我市也将依照省上的两个《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在相关政策规定未出台前,凡当年接收安置人员确有困难的单位,根据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在退役军人自愿的前提下,可采取内部有偿转移的方式承担安置任务,确保全市在2005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安置任务。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ぉ10号ぉ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国办10号文件的通知要求,确保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各区县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经验和做法,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开展广泛的就业服务,逐步形成比较规范和完整的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
  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是农村现代化建设不可多得的人才资源。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可行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对在生产、生活和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各区县政府应当给予扶持帮助。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为农村退役士兵转移就业创造条件,提供服务。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要着眼大局,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对于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对于促进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接收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查检查。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特别要做好退役士兵的管理和稳定工作,确保接收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安置部门要严明纪律,严格执行政策,对办假材料骗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不予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对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区县和单位,取消评选其“双拥”模范城(县ぉ和“双拥”先进单位的资格。对拒不接受安置任务的行业、系统或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和单位,以及到地方后自谋职业、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先进典型,要予以表彰。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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