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税所二便[2001]2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最近,市局《关于明确2001年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单位的通知》(沪税所二[2001]20号)下发后,部分区县局来电询问,对经市局批准的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的单位,在执行市局规定的查帐征收实行期内应以工程项目批准时间为准、还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工程换票时间为准的问题上不甚明确,希望市局给予明确。经研究,现统一明确如下:
对经市局批准的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的单位,在执行市局规定的查帐征收实行期内,统—规定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工程换票的时间为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