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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机构编制办公室人事厅、财政厅、劳动厅关于全区性社团使用专职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5-12 生效日期: 1994-05-1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发布文号: 桂民社字[1994]8号
  一、全区性社团应本着精简的原则,以自身活动的需要和经费开支的可能性,提出编制数额,经社团办事机构所在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同意,报自治区民政厅核定。
  二、原经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了的行政、事业人员编制的社会团体,应持原编制批件到自治区民政厅登记,并在一定期限内转为社团编制。目前以国家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的社会团体,应积极创造条件,限期实现经费自理。在本通知下发后,机构编制部门不再对社会团体核定行政和事业编制。
  三、全区性社团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可从国家正式职工中聘用,也可从离休、退休人员中聘用。
  四、全区性社团的财务管理办法及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聘用的全区性社团专职工作人员,原是国家正式职工的,其退休条件和待遇标准,按国家有关职工退休的规定执行,费用由聘用社团支付。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社团应按有关规定交纳退休养老金,参加社会统筹,被聘用的社团专职工作人员退休、离休和福利待遇,按国家对退休、离休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社会团体执行国家有关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和统一部署。
  六、全区性社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会费收入、国内外捐赠、有偿服务收入、开办第三产业收入、政府部门资助、其他合法收入。
  七、社会团体的兼职领导和兼职工作人员,不得在社团领取工资和享受保险待遇。
  八、本通知仅适应于自治区民政厅登记管理的全区性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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