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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烤烟经济政策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12-22 生效日期: 1994-01-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93]109号

为使我区烤烟生产稳定发展,防止出现大起大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烟叶经济政策实施方案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3】4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重新调整烤烟经济政策,现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按计划种植、按计划收购。烟叶用途单一,属国家专卖品。
  从1994年起,自治区继续下达种植计划和收购计划控制指标。烤烟生产县(市)要认真贯彻“以销定购、以购定产”的原则,坚持“品种优良化,生产规范化,种植区域化”,按计划安排好烤烟生产。烤烟生产县(市)的烟草公司,要根据计划和烟草专卖法规,与烟农签订产购合同,按合同收购,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购价格和分级标准。

  二、调整烤烟收购价格。按照市场需要和优质优价原则,从1994年起,烤烟收购价格分别按15级和40级两种烤烟分级标准相应进行调整(见附表一、二),国家原规定的烟叶生产扶持费并入烟叶收购价格。自治区财政取消对烤烟的扶持费和各种补贴。

  三、放开烤烟调拨价格。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1994年起放开烤烟调拨价,烟叶经营企业参照“调拨基准价”并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确定调整调拨价格,要坚持集体定价,用好定价权;加强经济核算,自负盈亏。烟叶调拨计划由自治区烟草公司统一安排。

  四、继续给予烤烟生产物资扶持。自治区财政取消对烤烟的扶持费和各种补贴后,为了保证烟农在正常年景下收入不减少,继续给予烟农以生产物资扶持,所需费用由调入烟叶的自治区内卷烟厂、烟叶经营企业和烤烟生产县(市)财政负担。按优质优价原则每收购一担中一、中二、上一等级烟叶,给予烟农生产物资扶持50元;中三、中四、上二、上三等级烟叶,每担给予扶持40元。以上烟叶生产物资扶持支出,由调入烟叶的自治区内卷烟厂负担40%、烟叶经营企业负担30%、烤烟生产县(市)财政负担30%。即:调入烟叶的自治区内卷烟厂,中一、中二、上一,每担20元,中三、中四、上二、上三,每担16元;烟叶经营企业,中一、中二、上一,每担15元,中三、中四、上二、上三,每担12元;烤烟生产县(市)财政,中一、中二、上一,每担15元,中三、中四、上二、上三,每担12元。执行40级收购的,可参照以上相应标准,给予上等烟和中等烟生产物资扶持。如果县(市)财政不负担补贴,则卷烟厂、烟叶经营企业也不负担相应补贴。这些生产物资扶持,在烟叶收购结束后兑现,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另行制定。烟叶经营企业的生产物资扶持和其他扶持在经营费用里开支。
  另外,上述等级烟叶,百色地区各县每担再加15元、河池地区各县每担再加10元,由调入烟叶的卷烟厂负担。

  五、管理体制。烤烟收购、复烤、调拨等,按《烟草专卖法》和有关规定由烟草部门经营。富川、钟山、武鸣、博白四个县,由烟草公司直接收购;其他烤烟生产县(市),可由县(市)烟草公司委托有关企业代收购,其手续费原则上掌握在收购金额的5%以下,具体由双方商定。要严格执行等级标准,不得“压级压价”和“提级提价”。

  六、科技兴烟。依靠科学技术发展烤烟,建立健全科技网络;农业、烟草、科技等部门和农业院校要做好技术推广和生产指导工作,积极引进外地先进种烤技术,鼓励开展技术承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技进步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91】41号)精神,对卓有成就的烟叶科技人员要给予奖励;有关院校要积极培养专业人才;运用各种形式开展群众性技术培训,做到种好、烤好、收好、卖好烟,真正从种烤烟中得到实惠。

  七、卷烟厂办烤烟基地。各卷烟厂要以“烟叶为本”,选定烤烟生产挂钩基地,把基地作为第一车间,千方百计抓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发【1991】2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91】2开发费,从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基地的优质烤烟生产的技术开发和培训,原则上每调入一担上、中等烟叶不少于2元;在基地县(市)所搞的示范田要在1000亩以上,每亩不少于100元;派出常驻人员到基地指导,开展科学种烤,搞好收购,把好烟叶等级质量关。对基地按分级标准所收购的烟叶,由烟草公司按初烤烟“调拨基准价”加有关费用,原等级调给卷烟厂,卷烟厂委托烟叶复烤厂代复烤。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另行制定。

  八、加强领导。烤烟生产县(市)人民政府,要把烤烟生产收购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指定一名领导主管烤烟生产,协调好各部门之间关系,搞好服务体系;财政、金融部门要从财政支农资金、银行支农信贷资金中给予烤烟生产扶持,增加对烤烟生产的投入;农业生产资料部门要做好化肥、农膜、农药等物资供应,使我区优质烤烟稳步发展,农民人均收入有较多的增加,财政收入也有大幅度的增长。

  九、执行时间。从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的自治区有关烤烟生产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一:15级烤烟收购价 单位:元/50公斤
  二: 40级烤烟收购价 单位:元/50公斤
  注:40级烤烟烤烟国标,1993年只在钟山县的部分乡镇试点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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