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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12-22 生效日期: 1993-12-2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的管理,充分发挥驻外办事处的职能作用,加强我区与办事处所驻省、自治区、市各方面的联系,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外办事处要办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开拓进取,团结协作,优质服务,廉洁高效,为振兴广西经济服务的文明“窗口”。

 

第二章 性质和任务

    第三条   驻外办事处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区政府委托对外代表区政府进行工作,对内代表区政府统一管理我区各地区、各部门驻当地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   驻外办事处的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区党委、区政府的要求,做好与中央国家机关及驻地省、自治区、市党政机关的政务联系工作。
  (二)做好与驻地省、自治区、市间的横向经济联合、贸易往来和文化教育交流等方面的工作。组织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引进技术,引进资金引进人才,引进管理经验,为发展我区经济服务。
  (三)负责收集、传递国内外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的信息,为我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四)负责管理我区在驻地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帮助他们协调与驻地有关部门的关系,对他们的一些重要决策给予必要的指导。
  (五)协助我区有关部门和企业开拓区外市场,开展经济协作,推销区内产品,协调经济纠纷,以及协助办理外事、旅游、劳务等事务。
  (六)做好接待工作,为我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到当地的各方面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
  (七)负责承办自治区领导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区政府派出的驻外办事处隶属于区政府领导,区政府办公厅是驻外办事处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   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驻外办事处的财务管理。


    第七条   驻外办事处应主动接受驻地省、自治区、市党政领导机关的指导。

 

第四章 机构建制和编制

    第八条   驻外办事处的机构建制根据实际需要可定为正厅级、副厅级。
  可定行政编制,也可定事业编制。


    第九条   厅级(含副厅)驻外办事处可下设秘书处、业务处等职能处室。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驻外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一条   驻外办事处要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学习、工作、人事、财务、请示汇报、联系制度等),建立科学的工作程序,形成良好的工作秩序。


    第十二条   驻外办事处主任要主动向区政府和办公厅汇报工作。


    第十三条   区政府召开的与驻外办事处有关的重要会议应通知驻外办事处参加或列席,区政府每年召开一至两次驻外办事处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问题,部署工作。区直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驻外办事处有关人员参加。

 

第六章 人事管理

    第十四条   驻外办事处领导班子正、副职数,原则上按一正二副配备(按干部管理权限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驻外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实行定期轮换制,一般任期五年,因工作需要也可延长;轮换制的干部不办理干部调动手续,不带家属、不转户口,只带工资关系和组织关系,占办事处编制,由办事处发放工资、奖金,补贴和其它福利待遇。任期届满,由任命的组织、人事部门另行安排。对户口已调入驻地和工作较出色、本人愿意留住的可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六条   没有建立党组的驻外办事处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由基层单位推荐,区政府办公厅人事处考核,经厅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驻外办事处的一般干部实行派驻和轮换相对结合的制度,有条件的地方也可试行聘任制;驻外办事处的工人,原则上应从广西招聘,个别确因业务工作需要可从当地聘用。


    第十八条   户口尚未调入办事处和新派去的干部、职工,户口原则上不动。其家属、子女原则上不调入办事处工作;对个别确有实际困难并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也只能安排到办事处下属单位(公司、招待所)工作,以解决其后顾之忧。


    第十九条   驻外办事处的干部、职工离退休,原则上回原派出单位安置。经批准在驻地离退休的,与当地离退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如当地待遇低于广西的,按广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驻外办事处要加强财务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制定的会计法规和各项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并接受审计监督。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一条   驻外办事处实行行政事业经费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包干基数由区政府办公厅会同区财政厅根据区编委下达的编制人数和区内包干的原则,结合各驻外办事处的实际情况共同商定。


    第二十二条   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和补贴等福利待遇,原则上按区内有关规定执行,亦可参照驻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驻外办事处包干经费由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代管。各办事处在积极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努力办好各种经济实体。其收入税后节余由办事处统筹安排,可用于房屋维修、设备更新、发展基金和职工集体福利。


    第二十四条   驻外办事处的基本建设纳入区计委基建计划。具体实施细则按桂政办【1991】76号文执行。

 

第八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驻外办事处要建设政治上坚定、团结、开拓、廉洁的领导班子和一支素质高、应变能力强、有奉献精神的职工队伍。


    第二十六条   驻外办事处领导班子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领导班子成员要严于律己,团结协作,树立良好的整体形象,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加强业务建设,经常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业务知识,搞好培训,不断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做到一专多能,努力适应驻外工作需要。


    第二十八条   加强廉政建设。严格遵守党内生活准则,自觉执行区政府和驻地的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不以权谋私。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法制教育和纪律教育,严格遵守法律和驻地的各项法规、规章及制度,建立一支讲文明、守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条   对在驻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结合年终评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驻外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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