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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城市蔬菜生产基地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7-30 生效日期: 1993-07-3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城郊水利条件好、土质肥沃、稳产高产的蔬菜生产基地和鱼塘被大量征用,致使城市蔬菜生产用地和鱼塘面积逐年减少,严重影响到城市副食品的生产和供应,为了保护“菜篮子”,丰富城市居民的“菜篮子”,安排好人民生活,现就保护城市蔬菜生产基地(含鱼塘、藕塘、下同)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 要把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列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各市人民政府要对城市建设用地和蔬菜生产用地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要划出蔬菜生产基地近期、中期、长期保护区,并绘图造册,建立档案。近期保护区五年内不得征用,中期保护区十年内不得征用,远期保护区十五年内不得征用。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蔬菜生产基地的,用地单位要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权力若干问题的规定》(桂发【1992】31号),按规定程序申报,各地市要严格审批,除个别改革试点的地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另有委托审批的以外,征用五十亩耕地以上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 征用蔬菜生产基地要严格执行征一亩回建一亩,先建后征的原则,并按规定交纳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由原来每亩二万元,提高到四至六万元。具体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统一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并设立基金专户,全部用于蔬菜生产基地的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由蔬菜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主管蔬菜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三、 要加强对蔬菜生产基地建设的领导。各市人民政府要协调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和蔬菜主管部门,切实做好城市蔬菜生产基地规划、建设工作,加强菜地征用和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使用的管理工作,要组织力量对已征用的菜地进行一次检查,对未按规定征收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要限期补征收,对已征用菜地而尚未回建的,要尽快回建。对挪用菜地建设资金的,要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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