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委老[2001]49号
经研究,决定对本市配偶无固定收入、子女残疾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偶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20元。配偶享受征地养老补贴或月收入低于320元的,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参照此标准予以补足。
二、子女残疾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由原每个每月2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三、上述两项条件都符合的离休干部,其生活补贴可同时享受。
四、以上所属经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离退休人员费用”目列支;企业单位在“管理费用——离退休人员费用”目列支。
五、本通知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原沪委老[2000]45号文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