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对福建省龙岩卷烟厂申请减免欠缴“两金”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28 生效日期: 1998-05-28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所[1998]49号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福建省龙岩卷烟厂申请减免欠缴“两金”请示的批复》(财综字[1998]42号)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福建省龙岩卷烟厂申请减免欠缴“两金”请求的批复


1998年4月28日


财综字[1998]4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减免龙岩卷烟厂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请示”(闽国税所[1997]053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帮助企业克服困难,促进国有企业生产发展和经营机制的转变,根据财政部财综字[1997]第1号文件的规定,同意对龙岩卷烟厂历年所欠缴的“两金”3252.77万元予以部分免征照顾,即补缴550万元,减免2702.77万元。
  二、免征的“两金”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请你局尽快批转此文,以便企业进行有关帐务处理,同时,还要认真做好企业应补“两金”的补缴工作,并按财政部财综字[1996]8号文件规定的缴库办法,于1998年9月30日前,将需补缴的“两金”追缴入库。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