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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交易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28 生效日期: 1998-05-28
发布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厦地税政三[1998]6号

关于房地产交易税收问题,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厦府(1996)综192号、厦府(1997)综080号文规定的房地产交易税收减免期限,即:
  1.契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税率为3%)征收。

  2.1998年12月31日前,各项地方税仍按总负担率5%征收;对未出售的商品房用于出租的,房产税按房产造价75%的1.2%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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