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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26 生效日期: 1998-05-26
发布部门: 福建省三明市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我市投资软环境建设,规范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行为,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构造我市投资软环境的新优势,促进利用外资工作上一个新台阶。根据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的管理,减轻企业负担
  1、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4号文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全面清理不合理收费。对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和未经省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收费;对省政府和省有权机关制定的合理收费项目,一律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对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二年内我市不申报再出台新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二年后,确需出台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市财政局、市物委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并上报省以上有权机关批准后,并在《三明日报》公布,经宣传解释后方可执行。
  2、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统一收费,票费分流”制度。收费单位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号证》,按收费手册的项目和标准开具收费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持收费通知书到市投资一幢楼的收费中心审核无误后,由银行代收款。
  收费中心应对收费通知书的合法性、适当性对照收费手册予以审查。对于与收费手册不符的,将收费通知书退回收费单位,并向外商投资企业出具不予收费的回执。收费中心向缴费单位出具福建省财政厅监制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其余各类收费票据一律无效。
  3、从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二年内,外商投资企业暂住人口管理费暂行停征;对亏损的、新开业不满二年的以及用工在500人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就业调节基金,其他企业减半征收;外商投资重大项目的社会事业发展费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准予以个案优惠。同时,各级政府应对被减免收费的项目涉及的有关工作予以支持。
  二、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活动,提高依法管理水平
  4、对外商投资企业检查由有权检查的机关实施,并实行检查报备、登记制和检查许可制。
  各级政府纠风办对各类检查实行监督。所有有权检查机关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日常业务检查的计划报同级政府纠风办备案;国家有关部门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或突发性事件的检查,也要事后向同级政府纠风办报备。
  凡进入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人员,一律要向被检查企业出具由县(市、区)以上检查机关负责人签署开具的检查许可证明,佩带行政执法标志,文明执法。并于每次检查完毕后向被检查企业出具检查项目及结果的检查登记证。检查登记证由市政府纠风办负责印制,由各检查机关领取下发。对于未出具本单位检查许可证明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予以拒绝检查。5、有权检查机关要严格划分管理权限和职责。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同一部门多级重复检查或同一项目重复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及生活秩序。
  6、实行检查与处罚分离、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的制度。检查机关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改确需处以罚款的,有权处罚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限额出具罚款决定书,企业持罚款决定书到指定的缴费窗口缴费。
  7、各级政府要确定一批守法经营的重点外商投资“信得过”企业,由当地政府组织有权检查机关实行统一检查,其他各部门不再自行检查。
  三、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8、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要坚持勤政廉政、优质高效服务。对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实行标准化服务承诺制和审批时限制,并将制度内容予以公布。各行政机关、执法检查机关在执行公务活动中,禁止接受企业的礼品馈赠和宴请,索要钱物及高消费娱乐活动。
  9、要充分发挥市进出口货物报验中心的服务功能。海关、商检、卫检、动植检等部门要简化报验手续,加快通关速度。货物通关严进宽出,加强后续管理;减少货物抽检比率,实行联合抽样检验;货物申报放行实行周六加班制,其余节假日实行加班预约制;要逐步实现口岸查验计算机联网,提高办事效率;加强文明窗口建设,全面实行服务承诺制。
  四、用足用好鼓励外商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10、市及各县(市、区)和各职能部门要对涉及外商投资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兑现进行检查督促,确保落实到位。同时用足用好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进出口设备免税和对高新技术、两类型(技术先进型、出口创汇型)企业的优惠。
  11、金融部门要对有市场、有效益的外商投资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及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外商投资企业予以信贷支持,提高其厂房、设备抵押贷款的比例。
  12、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增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或者是吸收其他股份,增加股额比例的,其增资扩股部门可继续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对增资扩股项目涉及新征用土地的,办理土地管理费予以优惠30%。对于增资扩股部分进口的自用设备,随设备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除涉及《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因产品质量、市场等因素难以维持正常生产,厂房、设备或成片土地出现闲置以及停产、停业、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已批办未动工的项目,鼓励外商采取变更股权、项目和土地置换,租赁出售,承包经营等形式展开“二次招商”,盘活现有资产。对“二次招商”项目实行股权变更的办法进行登记,不按新开业登记收费,并办理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对转让部分从转让的当年度起可享受《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在三明投资的优惠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对变更企业名称的只收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工本费。
  扶持三资企业“小巨人”。凡达到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年销售总额1亿元以上,年税利1000万元以上之一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经市外资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市财政、税务部门审定为三资企业“小巨人”。“小巨人”企业报国税部门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在《两则》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可视企业承受能力缩短折旧年限20%;对实际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新增的所得税在项目完工投产后,5年内市财政按地方实得财力返还50%;对已缴所得税比上一年度增长15%以上的部分,市财政按实得财力全部返还给企业;“小巨人”企业开发的新产品,产学研联合开发的项目,其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15%全部返回企业。
  13、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自营出口规模100万美元以上,或委托省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250万美元以上的,其中方人员可向市外事部门申办一本《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多次签注。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自营出口达100万美元以上或委托省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120万美元以上的,其中方人员根据实际出口额可申办一至三名多次进出香港简化审批手续。
  五、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健全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的制度
  14、各级政府及司法部门要为外商投资企业营造安定的社会环境和规范的法制环境,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从快依法惩处各种危及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生活和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类经济案件,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
  15、建立重大项目领导跟踪服务制度。市里筛选的重点外资项目及企业,分别由市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项目业主挂包,实行挂钩负责,跟踪服务,市外资办每季跟踪反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本辖区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分类,由本级政府领导和外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跟踪服务,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及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6、建立领导接待日及现场办公制度。各级政府领导要定期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接待日及现场办公会,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并认真抓好敦促落实工作。
  17、建立联合年检制度。各级外经贸、经委、财政、工商、税务、外管、海关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集中联合年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年检部门由各级政府组织实行集中联合年检。
  18、外商投资企业应与供电、供水部门签订用电、用水合同,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水、供电部门计划内停水、停电,要提前3天在有关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公布停水停电的范围和时间。对专线和重要用电、用水户要在停电、停水前24小时再次专门通知。非事故原因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拉闸停电、停水。
  19、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申办各项手续,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借故推诿,设梗刁难。
  六、加大环境建设力度,健全对投资软环境建设的监督制度
  20、各级政府负责当地投资软环境建设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21、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每半年对本辖区投资软环境应进行一次测评。对测评中外商投资企业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和部门要予以通报,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对典型的、影响大的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22、各级政府要强化各级监察机构的职能,发挥各类监督员的作用,加强本辖区各行政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标准化服务承诺制及其他勤政、廉政情况的监督检查。
  23、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三明市外商及其投资企业投诉试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和发挥外商投诉协调中心的职能和作用,及时为外商投资企业排忧解难。
  24、各级政府的监察部门对《实施意见》的执行实行有效监督,会同外资办每年检查落实一次;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接受对不执行《实施意见》的投诉和处理;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要发挥政府联系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倾听三资企业的意见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六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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