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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1 生效日期: 2004-10-11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4]10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以下简称《通知》),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也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住房[2004]140号)。这对于端正城镇房屋拆迁指导思想,控制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近年来,我省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总体上是好的,但部分地方也程度不同地存在有拆迁规模偏大、补偿标准偏低、政府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为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端正指导思想,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把思想统一到国家宏观调控、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上来。要正确认识我省省情,坚持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房屋拆迁规模,防止和克服急功近利、盲目攀比的倾向,切实纠正一些城市特别是县城搞宽马路、大广场、大商城等大拆大建行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市、县人民政府要对城镇房屋拆迁工作负总责,要把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作为政府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措施和确保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和重视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政府分管领导和拆迁管理部门的领导要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对投诉的重点问题、普遍性问题以及违法违规案件要亲自组织研究和督办,切实加强对城镇拆迁的管理和监督。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拆迁规模,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杜绝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和恶性事件,确保城镇房屋拆迁中的群众上访量明显下降,拆迁项目的纠纷基本得到控制,拆迁遗留问题在2005年底前基本得到解决。
  规范和加强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设区市应当设立拆迁管理办公室,各县要有专职的拆迁管理工作人员。实行城市拆迁许可行政审批的统一集中管理,严禁拆迁许可审批权下放,各设区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均不得审批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加强计划管理,控制拆迁规模
  市、县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编制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审批下达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和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与审批要坚持量力而行、平稳建设和发展的原则,在国家经济宏观调控时期,市、县每年拆迁面积增长幅度要控制在30%以下;旧城改造起步较晚的市县拆迁面积宜控制在上一年度商品房竣工面积的50%以下。省建设厅要会同省发政委,根据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和《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拆迁计划管理实施办法。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严格按照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审批拆迁项目。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随意变更计划,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报批的程序进行,经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审批后方可调整。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建设、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计划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市、县建设、发展(计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要互相协调,根据拆迁计划管理的要求对现行的审批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严格拆迁的计划管理。拆迁矛盾和纠纷比较集中的地区,除保证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项目之外,一律停止拆迁,集中力量解决拆迁遗留问题。从2005年1月1日起,凡未列入拆迁年度计划的,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

  三、坚持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
  严格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制度。所有城镇房屋拆迁项目,无论是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都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和《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拆迁许可法定要件不全,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不落实,特别是补偿资金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严禁以会议纪要、政府文件、领导批示等替代拆迁许可法定要件。从该通知下发之日起,拆迁许可公告要同时将拆迁项目的建设立项、规划、土地以及补偿安置资金存具证明等一并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凡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实施拆迁。严禁未经依法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市、县人民政府要从拆迁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加强拆迁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实现拆迁管理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根本性转变,引导和督促拆迁当事双方特别是拆迁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规则办事,政府部门不得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由项目法人承担拆迁工作,禁止以指挥部等名义实施拆迁。
  依法处理拆迁矛盾和纠纷。市、县人民政府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依法正确履行行政裁决,强制拆迁的权力,使用行政强制拆迁手段。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拆迁项目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户数在40%以上的,应当在拆迁裁决受理前进行听证。拆迁裁决和强制拆迁,必须坚持平等民事主体的法律原则,要支持被拆迁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拆迁矛盾和纠纷。
  加强拆迁管理规范化建设。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拆迁工作档案,建立和完善拆迁公示制度、拆迁信访接待制度、拆迁统计制度和拆迁纠纷矛盾排查调处机制,拆迁统计月报表要在次月5日前报省建设厅。

  四、加强对拆迁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规范拆迁行为
  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凡未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不得接受拆迁委托。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必须与政府部门完全脱钩。5000平方米以上的拆迁项目工程,要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的方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禁止采取拆迁费用“大包干”的方式进行拆迁。
  省建设厅要加强对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的管理。各市、县要按照《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并发布货币补偿标准价格。评估机构要按照规定和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确定评估价格。
  要加强对拆迁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各市、县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拆迁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采取多种形式提高拆迁人员的素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拆迁法律法规的培训。今年,要在年底前对拆迁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今后,未经培训合格者,不得从事房屋拆迁工作。

  五、抓住突出问题,加大督查力度
  各市、县要从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把解决违法违规问题作为拆迁管理的重点,开展专项治理。近期,各地要全面开展一次拆迁上访特别是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的排查调处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限期解决。要建立和完善拆迁信访处理机制,及时听取和研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提出的合理要求,积极化解因拆迁引发的纠纷和矛盾。对上访反映出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专人负责,严肃查处,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损害被拆迁群众利益的行为;对提出的合理要求,要限期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耐心细致地做好拆迁法律法规宣传解释工作;对个别无理取闹的,要坚持原则,依法及时严肃处理,防止“以闹取胜”。省信访局、建设厅要加强对拆迁信访问题办结情况的督办,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凡对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或上级部门督办的拆迁上访案件敷衍了事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建立拆迁违规违法案件处理责任制,加大督查力度,重点是对政府拆迁行为不规范、野蛮拆迁等问题的督查。对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野蛮拆迁违规拆迁的行为,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1小时内必须到达拆迁现场,并责令立即停止,并依法予以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拆迁项目和重大拆迁上访事件,省建设厅要会同省监察厅、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要加强督查,督促限期处理并报告结果;对隐瞒不报、查处不力、造成群众上访的,要直接查处并予以通报。
  加快建设适合被拆迁居民购买的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缓解拆迁安置用房供应不足的矛盾,要完善拆迁户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机制,综合运用最低收入保障、失业保障、最低补偿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策措施,确保被拆迁居民中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规定最低补偿标准线。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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