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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9 生效日期: 2004-09-29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2004]4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规范税收征管,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切实保证县乡干部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基层政权正常运转,促进全省经济和各项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文件)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现将《陕西省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方案》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方案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在现行省与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以下简称市区)事权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我省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必要性
  我省省对下分税制财政体制自1995年运行以来,调动了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了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财政分配关系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主要是,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级次的做法,已经不适应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和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省级收入结构单一,调控能力较弱,对财政困难地区转移支付补助力度不够;全省有相当一部分县乡财政困难,地区间财力差距呈扩大趋势;现行体制未能有效地建立起与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相联系的激励机制,不利于调动各级政府增收积极性。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国务院对此有明确要求,全国大部分省市已经普遍调整了体制。因此,调整和完善我省省以下财政体制已势在必行。

  二、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目标和原则
  近期内,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规范税收征管,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切实保证县乡干部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完善转移支付办法,逐步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促进全省经济和各项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原则是:第一,按税种、按比例划分收入,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建立上下互动的收入增长机制;第二,保证各级既得利益,存量不动,增量适当调整,确保新老体制平稳过渡;第三,体现公平和效率,财力分配要向困难地区倾斜,适当增强财政困难县、乡的财力,同时要调动发展较快地区的积极性,带动全省加快发展;第四,全省统一税种、统一比例,实行税收属地化、专业化管理,增强体制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第五,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省、市、县共同分担因经济形势、国家政策调整等带来利益变动的影响。

  三、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具体内容
  (一)省与市区收入的划分:
  1.将全省电力企业(不含小水电)增值税(25%部分),省级汇算清缴的电力增值税和西北电网有限公司过网费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全省金融保险业(含非银行金融机构)营业税以及随同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全省高等级公路通行费营业税以及随同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作为省级固定收入。
  2.将全省增值税(25%部分)(不会列入省级固定收入部分)、营业税(不含列入省级固定收入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资源税作为共享收入(简称共享5税,下同),省与市县统一按30:70比例分享,即:省级分享30%,市县分享70%。
  3.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维持原分享办法不变,留地方部分省市继续按对半比例分享,即:省级分享20%,市县分享20%。
  4.将剔除上述税收收入外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印花税、筵席税、土地增值税等地方税收作为市县固定收入。
  5.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专项收入等非税收入,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取消递增上解和上划中央“两税”返还省级集中0.15等办法:
  1.取消西安、宝鸡、咸阳3市的递增上解和城市教育费附加10%的上解,以后年度以3市2003年对省财政的实际上解额为基数,实行定额上解。
  2.取消省级集中市区上划中央“两税”增量返还0.15及总额分成比例的办法。以后年度增加的上划中央“两税”增量返还额改按增量比重进行计算,即:按照新体制规定的省与各市区当年上划中央“两税”(上划增值税与体制调整方案规定的增值税25%部分的划分范围和比例相一致,上划消费税省与市区按30:70比例划分)增量占全省当年上划中央“两税”增量的比重进行分配。对2003年以前形成的上划中央“两税”返还基数,按照保既得利益的原则,维持不变。
  (三)基数的计算及考核
  体制调整基数统一以各地2002年决算收入,加其2003年比2000年3年的年均递增率推算确定。根据这一基数,按照以上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划分办法及分享比例计算的省级集中市区的上划收人,减去省级下划收入后的净收入,为核定的市区收入返还基数。以后年度,按省财政核定的收入返还基数如数退还各地,但各地上划省级收入达不到上划基数的,相应扣减其收入返还基数。
  (四)增收激励政策
  为了照顾市县利益,有效调动地方组织收入的积极性,按照兼顾各地既得利益,激励与收入增幅挂钩,对困难地区适当倾斜的原则,省级当年集中的收入增量对各市区实行有区别的增量分配政策。省对铜川、渭南、汉中、安康、商洛、杨凌6市区的共享5税收入当年净增量,实行当年全额返还政策。省对西安、宝鸡、咸阳、延安、榆林5市的共享5税收入当年净增量,在2004-2007年4年内实行超目标增长分配激励政策。即省级当年较上年集中5市的共享5税收入净增量,超出增长目标部分按比例返还市区。2004一2007年,收入增长目标分别为6%、5%、4%、4%;返还比例为:宝鸡30%、咸阳50%、西安80%、延安90%、榆林100%。2008年,取消增长目标和按比例分配政策,省级集中市区的当年收入净增量当年全额返还市区。同时,省级集中西安市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及随同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当年增量当年全额返还西安市。
  (五)建立规范的市对县财政体制
  在完善省对市区财政体制的同时,各市区要切实做好市对县财政体制的调整和完善工作,充分调动县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切实保证县乡干部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基层政权正常运转,逐步缩小辖区内县域间财力差距,促进县域经济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具体要求是:(1)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实行按税种按比例分享的办法。在设区市范围内,共享税收原则上实行统一分享比例。(2)合理确定市县收入比重,收入大头留给县级。各市区不得借调整体制增加本级财力,要保证县级财政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调动县级政府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县际间财力差距较大的个别地区,可适当提高市级的收入比重,增强其调控能力,但通过体制调整增加的财力,要全部用于对困难县的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增加本级财政支出。(3)取消老体制下县对市的定额递增上解和不利于调动县乡积极性的其他财力上解办法。(4)分类制定乡镇财政体制,对经济欠发达、收入规模较小的乡镇,要实行“乡财县管乡用”,也可探索取消乡财政试点。(5)进一步明确县级支出责任。体制调整后,县级政府的主要支出责任是确保县乡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以及维持社会稳定所必需的支出。对财力薄弱、不足以保证工资发放和政权机构正常运转需要的县,上级财政要通过转移支付,确保县级最低支出需要。省、市政府要帮助县级多承担一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事务,尽可能降低财政困难县乡的负担比例。上级政府和部门下达专项拨款时,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要求县乡政府进行配套。(6)省对市体制调整方案出台后,各市区要尽快制定市对县的财政体制调整方案,报省政府审核备案。

  四、配套改革和其他政策措施
  (一)建立与财政体制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新的财政体制推行后,除省级的固定收入可以设立专门的征收机构外,其余收入全部实行属地化征管,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构进行统一征收,按体制规定的收入级次办理入库。同时,加强税务稽查,强化税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和国库收纳报解办法,由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另行制定下发。
  (二)建立与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出口退税负担办法。体制调整后,地方负担的增值税(25%部分)的出口退税,继续坚持分享与分担相对等的原则,按照新体制规定的增值税收入级次和分享比例分别负担。同时,按体制调整后的增值税收入级次和分享比例调整省对市区的出口退税返还基数。
  (三)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两保两挂”办法。在调整和完善财政体制的同时,省财政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转移支付及“两保两挂”办法,提高资金分配的公正性、合理性,加大对不转移支付补助力度,市区财政要建立市对县公平、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多方筹集资金,增加对财政困难县乡的转移支付补助。省市联动,共同努力,切实解决县乡财政困难,促进地区间协调发展。
  (四)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制度的要求,优化支出结构,合理确定财政支出顺序,要确保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基本养老金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等按时足额发放,逐步增加对“三农”、教育、科技、卫生等重点支出的投入。在基层政权基本支出需要没有得到充分保证的情况下,不得将财政性资金投入到其他领域,更不能用于安排“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努力增收节支,厉行节约,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供给范围,压缩行政事业费支出,严格控制编制和人员增长,改进事业单位经费拨付办法,解决财政供养人口过多、包揽过宽的问题。
  (五)规范税收优惠行为。根据国务院规定,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后,地方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财税秩序,切实纠正自行出台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央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引起的减收,各级财政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要加强依法征税,确保各级财政收入按体制规定的收入级次及时足额入库。
  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在体制调整方案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国家出台增加新的税种等大的政策性调整,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级收入划分作进一步的明确。为了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电力的积极性,待条件成熟后,可考虑将新建电厂发电环节的增值税实行省与市区共享。
  本通知执行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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