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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文化厅关于重申做好地方文献资料征集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1-28 生效日期: 1993-01-28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重申做好地方文献资料征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重申做好地方文献资料征集工作的意见地方文献资料是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真实纪录,是研究地方史的珍贵资料。地方文献的征集、保存和利用工作,对我区的党政决策及经济建设都起到较大作用。一九七三年九月,自治区发出了《关于做好地方文献资料征集工作的通知》(桂革发【1973】144号);一九八○年十二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又批转自治区文化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文献资料征集工作的报告》(桂政发【1980】232号),使我区的地方文献征集工作走上了正轨。但是,当前我区地方文献的征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少数单位不大重视这一工作,没有向自治区文献收藏单位呈缴资料;有些单位因人员变动而中止呈缴;许多新建单位因不了解这项工作而没有呈缴等。为了保持地方文献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更好地为振兴广西经济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必须再次重申征集地方文献工作的重要性,请各地各单位积极协助做好这项工作,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 广西图书馆是我区指定的地方文献收藏单位,广西桂林图书馆、广西少年儿童图书馆也是我区的自治区(省)级图书馆,各单位应将本单位及个人编印的文献资料完整、及时地检送他们。
  二、 广西图书馆、广西桂林图书馆征集地方文献资料的范围,包括自治区和各地、市、县及其直属单位和报社、出版社、科研机构、厂矿、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编印的报纸、杂志、县志、书籍、简报、学报、画报、教材、图片、地图、手册、资料汇编、目录索引、会议特刊、专刊、科技资料等公开流通或一般内部的出版物。上述资料,不论铅印、油印、影印、胶卷、录音带、录像带等,出版、编印单位均应各检送两份分别寄给广西图书馆及广西桂林图书馆;有关少年儿童读物则寄送给广西少年儿童图书馆。同时,欢迎专家、学者(含在外地工作的广西籍作者)将自己的著作、书画作品等赠送给上述三个图书馆。
  三、 各单位编印的符合上述征集范围的文献资料,尚未检送的,应补检送。
  四、 乡(镇)级及其以下单位的地方文献资料,可由各县、市图书馆负责征集,不再由自治区(省)级图书馆直接征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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