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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本市纳税人2001年度税务登记验证检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06 生效日期: 2001-06-06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税稽[2001]52号

  根据市局《关于本市纳税人税务登记年度验证检查的管理办法》(沪国税征[1998]37号),市局决定开展本市纳税人2001年度税务登记验证检查(以下简称税务登记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年检的时间从2001年7月1日开始,到2001年9月30日结束。

  二、税务登记年检的范围凡发证时间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 12月31日)的纳税人,均须参加本年度的税务登记年检。在年检过程中,如发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各分局应督促其予以补办。

  三、税务登记年检的项目各分局应根据《关于本市纳税人税务登记年度验证检查的管理办法》中第四条至第八条的内容,以及《本市纳税人2001年度税务登记验证检查申请报告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年检报告表》)中的“年检项目”开展年检。

  四、税务登记年检的办法在年检期间采用书面资料核对的办法,在年检年度内可选择部分纳税人采用实地检查的办法,以检验税务登记年检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对年检合格的纳税人,各分局应在国、地税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内框左上角和副本验证记录上分别粘贴国、地税年检防伪标志。

  五、税务登记年检的程序
  (一)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填写、上交《年检报告表》(一式三份)。
  (二)纳税人在上交《年检报告表》的同时,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提交各种证件、证明、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需提供原件外,其它证件、证明、资料应提供原件副本和复印件一份。经核对后,原件当场退还,复印件留存归档。
  (三)对年检合格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签署意见后的《年检报告表》一份和粘贴好年检标志的税务登记证件予以退还;对需要限期整改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其限期办理有关整改事项。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应参加年检而未参加的纳税人,应采取实地检查和发函等形式,督促纳税人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年检。
  (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督促纳税人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六、违章处理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年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七、其他事项
  (一)结合税务登记年检工作,清理税务登记中的“非正常户”。各分局要高度重视本次税务登记年检工作,抓住机会,对税务登记中的“非正常户”进行清理整顿,切实掌握本单位的税收户管情况,清理漏征漏管户,确保税务登记户数的准确性。
  (二)结合税务登记年检工作,对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进行补漏纠错。根据新修订的《征管法》的要求,工商和税务将进行登记信息联网。为此,今年的税务登记年检申请报告表中增加补充填写工商标识码内容,请各分局认真审核、填写,不要遗漏。 各分局要全面检查税务登记信息资料,对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中应输入而未输入的信息以及错误的信息进行补漏纠错,保证税务登记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市局在适当的时候将检查这方面的工作。
  (三)加强宣传辅导和服务工作。各分局要通过宣传媒体和其他多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广大税务干部要提高服务意识,帮助纳税人做好税务登记年检工作。
  (四)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各分局内部的有关科、所、队要密切配合,同时,要加强与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税务登记年检工作。
  (五)纳税人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办税务登记年检。税务机关应按沪税稽(2001)39号文的规定,对从事税务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六)各分局应在每月5日前,将《本市纳税人2001年度税务登记验证检查情况统计表一、二》(见附件2、3)上报市局;在10月15日之前将关于税务登记年检、“非正常户”清理和税务登记信息补漏纠错情况的总结报告上报市局。

附件:   1、《本市纳税人2001年度税务登记验证检查申请报告表》(略)
         2、《本市纳税人2001年度税务登记验证检查情况统计表一》;(略)
         3、《本市纳税人2001年度税务登记验证检查情况统计表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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