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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维护社会稳定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10 生效日期: 2004-09-10
发布部门: 陕西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陕建发[2004]138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委、市政局、园林局、公用事业总公司)、房产管理局、宝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杨凌示范区土地规划建设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统一部署,按照省委李建国书记“第一要务是抓发展,第一责任是保稳定”的指示,从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使命感,切实做好全省建设系统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的工作,确保全系统的稳定大局。现将厅《维护社会稳定应急预案》印发你们,望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改进工作作风,以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切实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二○○四年九月十日

省建设厅维护社会稳定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妥善处置可能发生在建设系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确保省建设厅正常工作秩序,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房屋拆迁以及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城市供水、供热、供气重大安全事故。
  突发事件发生前的日常防范工作,依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当发生上述事件之一时,启动本预案。

  二、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建设厅成立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协调小组。
  组 长:李子青
  副组长:彭吉新 张 阳 张恒亮 许龙发 侯 龙
  成员:建筑管理处处长、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处长、城市建设处处长、办公室主任、人事处处长、政策法规处处长、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由张宏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本预案启动后,协调小组成员必须坚守岗位,协调小组成员未在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处室按职务高低递补。
  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建筑管理处
  1、根据质量安全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赴事发现场进行有关情况调查。对事发地区重要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安全性能鉴定、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指导工作。
  2、规范建筑劳务用工,放手发展建筑劳务企业,通过资质管理,加强对农民工队伍的管理,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快建立长效机制,研究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治本之策,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兑付。
  (二)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1、监督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情况,规范拆迁行为,预防因拆迁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指导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对被拆迁人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理顺情绪,化解矛盾。
  3、指导事发地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时调解矛盾,控制事态,拿出妥善解决方案和建议。
  (三)城市建设处
  1、指导事发地区城建系统制定加强防范、监控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措施,并实施监督检查。
  2、指导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事发地区城建系统开展供水、燃气、热力和道路、桥涵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应急检修、抢修、排险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3、指导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园林、风景名胜区事发区域内进行游人的疏散防护、迁安避险和景区设施的应急抢修、排险和恢复正常秩序等工作。
  (四)办公室
  1、认真做好厅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保持与建设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和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最新信息。建立重大突发事件上报制度。
  2、根据情况判定突发事件的规模,请示是否启动建设厅维护社会稳定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时,协调厅机关各处和厅直有关单位开展工作。
  3、利用城建档案等基础资料,为建设工程,市政设施等排险、检修、应急维护加固等工作服务。
  4、负责厅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五)人事处
  1、结合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做好日常宣传、动员工作,指导全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干部职工队伍思想道德教育,组织落实厅系统干部职工形势政策教育,增强抵制备种错误思潮和消极思想侵蚀的能力,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全局观念。
  2、会同省建筑劳保统筹管理办公室,指导各市建筑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做好全省建设系统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
  (六)政策法规
  1、认真组织落实厅系统干部职工法制教育,增强干部职工辨别是非的能力,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2、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提供法律、政策支持,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做好有关工作。
  3、为有关单位、个人做好相关法律咨询工作,指导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七)机关党委
  1、会同人事处就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形势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2、动员厅机关及机关党委所属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工作,遇突发事件时,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积极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协调机构,根据建设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预案和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特殊要求及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到机构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有效。尤其要加强应急力量建设,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和物资,保证在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并与建设厅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小组办公室保持联系。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紧急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统一报送建设厅的工作。

  三、应急处理
  1、建立应急报告制度。厅职工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及潜在隐患均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的同志应将情况详细记录后报告厅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厅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小组接到报告后,应根据情况立即核实确认,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省委维护社会稳定办公室报告。
  2、突发事件发生后,主管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详细掌握情况,拿出处理方案和建议。
  3、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管辖,现场指挥人员应迅速向上级机关和当地政府汇报,采取紧急应对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4、协调小组根据需要调集人员、车辆和相关设备、物资,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应当服从指挥,积极主动配合。
  5、当自身力量无法控制事态发展,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武警、公安等有关单位请求支援。

  四、保障工作
  (一)宣传教育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形势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建设系统干部职工的稳定意识、发展意识、大局意识。
  (二)人员力量保障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三支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工作基本人员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主要由施工、检修、物业管理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安全性鉴定力量:主要由从事科研、设计、施工、检修、质检等工作的专家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处置对策和应急方案的任务。
  3、应急管理力量:
  主要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级管理干部组成,担负建设系统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工作组织管理任务。
  (三)信息、通讯保障
  1、指挥通讯系统:由厅办公室保障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报送,和指挥通讯渠道,包括有线通讯、无线通讯和网络通讯的畅通。
  2、城建档案信息:各地城建档案馆应进一步完善城建档案资料(包括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等)的管理,同时提高快速查询和调送档案、资料的能力;重要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应有备份档案。
  城市水源和供水系统、重要建筑、城市燃气供热、住宅区、重要风景名胜区、城市道桥等管理部门及单位要管理好工程设施的相关资料。
  (四)监测、物资、设备与技术保障
  1、监测与备用设施: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生命线设施的监测工作。尤其是加强对原水和出水厂的水源检测工作,并有备用水源,确保一旦水源受到污染,能够及时提供安全水源。
  2、工程设施抢险设备、物资: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订紧急情况下工程设施抢险设备、物资的配备、储备和调配方案,并报省建设厅备案。方案可结合当地工程抗震、抗风、抗洪等需要统筹考虑。
  3、技术:有关科研单位应加强建(构)筑物抗爆、防护和合理避险、警戒距离等相关课题的科学研究工作,为制订反恐怖预案提供科学依据。各地的房屋鉴定机构和城市道桥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鉴定支援预案,配备必要的鉴定设备,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安全鉴定水平。
  (五)应急方案补充完善
  1、协调小组有关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及执行过程中的经验或失误及时修订、补充、完善本预案。
  2、每次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应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工作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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